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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2 14:5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礦業(yè)權招標、拍賣出讓管理,促進礦業(yè)權市場健康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礦業(yè)權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出讓礦業(yè)權的范圍可以是國家出資勘查并已探明的礦產地、依法收歸國有的礦產地、礦業(yè)權已滅失的礦產地以及其他礦業(yè)權空白地。
國家出資勘查并已探明的礦產地是指中央財政或地方財政以地質勘探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業(yè)權使用費和價款收入以及各種基金等安排用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fā)所形成的礦產地。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按照礦業(yè)權管理規(guī)定的權限,依法組織礦業(yè)權招標、拍賣活動。
第五條 礦業(yè)權招標、拍賣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礦業(yè)權招標、拍賣必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擬定礦業(yè)權招標、拍賣方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涉及對外招標、拍賣礦業(yè)權的,應報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準同意。
第七條 招標、拍賣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袠恕⑴馁u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依據(jù);
。ǘ┱袠、拍賣的形式;
。ㄈ┱袠、拍賣的礦業(yè)權名稱、地址、范圍;
。ㄋ模┑V業(yè)權勘查、開采的技術條件要求;
。ㄎ澹⿺M定的招標、拍賣公告;
(六)其它需說明的事項。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人或者拍賣人,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本辦法所稱中標人是指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和條件取得礦業(yè)權的投標人。
本辦法所稱競買人是指符合國家規(guī)定資質條件,參加競買礦業(yè)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投標人是指符合國家規(guī)定資質條件,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買受人是指在拍賣中以最高應價購得礦業(yè)權的競買人。
第二章 招標
第九條 礦業(yè)權招標出讓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通過招標方式使中標人有償獲得礦業(yè)權的行為。
第十條 礦業(yè)權招標可采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方式。采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由招標人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
。ǘ1:5萬探礦權區(qū)塊登記范圍圖或1:5萬礦產資源開發(fā)利用程度圖;
(三)勘查、開采的技術要求;
。ㄋ模┰u標標準和方法;
(五)投標格式文書;
(六)礦業(yè)權出讓合同文本;
。ㄆ撸┱袠巳苏J為需要編制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 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于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至少30日內,在縣級以上主要報刊或者其他媒體發(fā)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ǘ┱袠说V業(yè)權名稱、地理位置、面積、范圍,采礦權招標還應包括礦產儲量情況和開采技術條件等;
。ㄈ┩稑巳说姆秶、資格;
(四)投標人索取標書及相關資料的時間、地點及工本費;
。ㄎ澹┩稑说攸c和截止時間;
。┞募s保證金的交付方式、時間;
。ㄆ撸╅_標地點、時間;
。ò耍┱袠巳苏J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于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至少30日內,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出邀請書。
邀請書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十二條(一)、(二)、(五)、(六)、(七)項內容以及招標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采用招標方式出讓礦業(yè)權時,招標人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礦業(yè)權進行評估。經依法確認的評估結果可以作為確定標底的依據(jù)。
招標人可以根據(jù)礦業(yè)權的情況,以礦業(yè)權價款、資金 投入或其他指標設定單項或綜合標底。
出讓其他礦業(yè)權空白地時,可比照相似的礦業(yè)權價款確定標底。
第十五條 礦業(yè)權招標設定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可以依據(jù)本辦法重新組織招標。
在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下列投標文件無效:
(一)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
。ǘ┲貜屯稑说;
。ㄈ┪兴舜硗稑耍形募积R全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的;
。ㄋ模┩稑宋募舟E不清、無法辨認的。
第十八條 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內進行相應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投標人可以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修改或者撤回投標文件。
第十九條 投標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嗷ゴㄍ稑藞髢r的;
。ǘ┡c招標人串通投標的;
。ㄈ┫蛘袠巳嘶蛘咴u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
。ㄋ模┮云渌绞脚撟骷,騙取中標的。
第二十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及地點公開進行。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第二十二條 評標由招標人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五人以上奇數(shù),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必須保密。
第二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應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也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的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的投標。
第二十五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投標人。
中標人交付的履約保證金可折抵礦業(yè)權價款。沒有中標的,招標人應當自招標結束之日起10日內退還履約保證金。
第二十六條 中標人應當在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與招標人簽訂礦業(yè)權出讓合同,并按合同約定支付礦業(yè)權價款,辦理勘查或者采礦登記手續(xù)。
第三章 拍賣
第二十七條 礦業(yè)權拍賣出讓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原則和程序,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向申請礦業(yè)權競價者出讓礦業(yè)權的行為。
礦業(yè)權拍賣也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委托拍賣機構進行。
第二十八條 委托拍賣機構拍賣礦業(yè)權時,拍賣人應與拍賣機構簽訂書面委托拍賣合同。
委托拍賣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拍賣人、委托拍賣機構的姓名或名稱、地址;
。ǘ┡馁u標的的名稱、范圍、規(guī)模;
。ㄈ┡馁u人提出的保留價;
。ㄋ模┡馁u的時間、地點;
(五)拍賣標的交付或者轉移的時間、方式;
。﹤蚪鸺捌渲Ц兜姆绞、期限;
(七)價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違約責任;
。ň牛╇p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采用拍賣方式出讓礦業(yè)權時,拍賣人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礦業(yè)權進行評估,經依法確認的評估結果可以作為拍賣標的的保留價。
第三十條 拍賣人應當編制拍賣文件。拍賣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馁u公告;
。ǘ1:5萬探礦權區(qū)塊登記范圍圖或比例尺適當?shù)牡V區(qū)范圍圖;
。ㄈ┛辈、開采的技術要求;
。ㄋ模└傎I申請書;
(五)拍賣成交確認書文本;
(六)礦業(yè)權出讓合同文本;
。ㄆ撸┡馁u人認為需要編制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條 拍賣人應當于拍賣前至少30日在縣級以上主要報刊或者其他媒體發(fā)布拍賣公告。
拍賣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拍賣人的名稱和地址;
。ǘ┡馁u礦業(yè)權名稱、地理位置、面積、范圍,拍賣采礦權還應包括礦產資源儲量情況和開采技術條件等;
(三)競買人范圍、資格;
。ㄋ模┡馁u地點和時間;
。ㄎ澹┞募s保證金的交付時間、方式;
。└傎I人獲取競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的時間、地點及工本費;
(七)參加競買的申請方法和截止時間;
。ò耍┡馁u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拍賣人應當按照拍賣文件的要求,對競買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并對符合條件的登記編號。
第三十三條 下列競買申請書無效:
。ㄒ唬┰谂馁u文件確定的截止時間后收到的;
。ǘ└傎I申請人的資格不符合拍賣文件規(guī)定的;
。ㄈ┪兴舜砩暾,委托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的;
。ㄋ模└傎I申請書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第三十四條 拍賣人對已發(fā)出的拍賣文件進行必要修改的,應當在競買申請截止時間之前至少15日進行相應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競買人。
競買申請人可以在競買申請截止時間前撤回競買申請書。
第三十五條 拍賣活動應當由拍賣師主持,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競買人顯示標志牌,主持人清點競買人;
(二)主持人對拍賣礦業(yè)權情況進行簡要說明,宣布拍賣應當注意的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價和應價的遞增最低幅度;
。ㄋ模└傎I人舉牌應價;
(五)主持人連續(xù)兩次宣布最后應價而無再應價的,主持人在第三次報出最后應價的同時落槌,宣布該應價者為買受人;
(六)拍賣人與買受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拍賣人對拍賣礦業(yè)權設底價的,主持人應當在拍賣前予以聲明。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底價的,該應價無效,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拍賣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六條 買受人交付的履約保證金折抵標的價款。競買不成的,拍賣人應當自拍賣結束之日起10日內退還履約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 買受人應當在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拍賣文件的規(guī)定與拍賣人簽訂礦業(yè)權出讓合同,并按合同約定支付標的價款,辦理勘查或者采礦登記手續(xù)。
第四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中標人或者買受人未按規(guī)定時間與招標人或者拍賣人簽訂礦業(yè)權出讓合同的,取消其中標或者買受資格,所交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三十九條 中標人或者買受人未按合同約定繳付標的價款的,招標人或者拍賣人可以解除出讓合同,無償收回礦業(yè)權,并要求違約賠償。
招標人或者拍賣人未按合同約定授予礦業(yè)權的,中標人或者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依法請求賠償。
第四十條 礦業(yè)權招標拍賣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同級行政監(jiān)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投標人或者競買人以弄虛作假、行賄等非法手段中標或買受的,中標或買受無效,應取消其中標或買受資格,解除礦業(yè)權出讓合同,所繳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對有關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礦業(yè)權人以招標、拍賣形式轉讓礦業(yè)權的,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 礦業(yè)權招標、拍賣活動的各種文件參考文本由省國土資源廳制定。
第四十四條 礦業(yè)權招標、拍賣標的價款的使用另行規(guī)定。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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