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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9 18:1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中財采購〔2007〕10號
市直各有關單位,火炬開發(fā)區(qū)財政局,各鎮(zhèn)區(qū)財政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保證中山市市級政府采購招標文件的合法完整、科學嚴謹、客觀公正,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市財政局制定了《中山市市級政府采購招標文件專家論證制度(試行)》并經(jīng)市政府批準試行一年,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00七年九月六日
中山市市級政府采購招標文件專家論證制度(試行)
為保證中山市市級政府采購招標文件的合法完整、科學嚴謹、客觀公正,依據(jù)《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一、為防止招標文件存在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條款,確保潛在供應商之間的公平競爭,提高政府采購工作質量和效率,增強政府采購的信譽度和公信力,促進政府采購事業(yè)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中山市市級政府采購項目對招標文件實行專家論證制度。
二、專家論證制度是指在政府采購招標文件編制完成后,為保證招標文件編制的質量,在采購信息公告發(fā)布之前,由論證專家對招標文件進行論證的一項制度。
三、專家論證的內(nèi)容
主要對招標文件中投標人條件部分、評審辦法部分、用戶需求部分、合同條款、投標人須知等部分,從嚴謹性、清晰性、簡潔度、公平性、完整性、指引性等方面進行論證,論證要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ǘ┘夹g需求的編寫有無缺陷;
。ㄈ┘夹g要求有無傾向性;
。ㄋ模┘夹g條款以及商務條款(包括完工期、供貨期、售后服務等條款)是否能夠有三家以上供應商滿足;
。ㄎ澹┖细裢稑巳艘笫欠窈侠;
。┰u標標準、評標辦法是否科學、公平、規(guī)范、完整。
四、專家論證的范圍
出現(xiàn)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招標文件論證:
。ㄒ唬稄V東省政府采購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實施規(guī)程》(粵財采購[2004]17號)第九條規(guī)定的情況;
(二)采購預算金額達300萬元以上的項目,以及情況特殊、可能產(chǎn)生爭議的項目;
(三)采購預算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三家或以上采購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論證專家論證招標文件后向采購人推薦選擇采購代理機構。
五、專家論證的程序及時間安排
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后,即可進行專家論證。專家論證一般通過專家論證電子平臺進行,也可以由代理機構或采購人組織如開專家論證會議。論證會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論證專家小組由獨立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潛在投標人的專家組成。論證專家從財政部門管理的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人數(shù)為三人以上單數(shù)。
(二)論證會召開時,先由采購人向論證專家介紹采購項目的有關情況,代理機構向論證專家介紹招標文件編制情況。
。ㄈ┱撟C專家對招標文件進行論證。論證專家根據(jù)《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論證,并將論證意見填寫在《招標文件專家論證意見表》(詳見附件)中。
。ㄋ模┎少徣藢φ撟C專家提出的論證意見進行確認,并將確認意見填寫在《招標文件專家論證意見表》中。
。ㄎ澹┐頇C構根據(jù)論證專家的論證意見和采購人的確認意見,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形成新的招標文件,并由論證專家和采購人在新招標文件上簽字確認。
(六)論證后形成的招標文件,原則上任何單位不得修改;特殊情況下采購人若提出修改,須征得原論證專家的同意。
。ㄆ撸┱撟C專家對論證意見負責,采購人對確認意見負責,采購代理機構對最終形成的招標文件負責。
。ò耍﹨⑴c論證的相關人員對論證內(nèi)容及相關信息嚴格保密。
通過專家論證電子平臺進行論證時,按以上原則隨機抽取專家后,招標文件的傳送、審閱、專家意見、修改及確認均在平臺上實現(xiàn)。
招標文件論證從開始抽取專家到完成論證并最終修訂招標文件最長不得超過三個工作日。
六、其他規(guī)定
(一)采購預算金額達300萬元以上的項目,凡未通過專家論證的招標文件,原則上不得開展采購活動,同時財政部門也可拒付采購資金。
(二)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不參加專家論證會。
。ㄈ﹨⒓訉<艺撟C會的專家,不得參加該項目隨后的評標評審工作。
。ㄋ模┎少徣瞬坏门纱碜鳛閷<覅⒓诱撟C。
。ㄎ澹┎少徣藚⒓訉<艺撟C會的人員在論證會過程中不能發(fā)表帶有傾向性或其他影響論證公正性的意見。
。﹨⒓訉<艺撟C會的專家必須客觀、公正、依法履行論證職責,并遵守《廣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委員會工作暫行規(guī)程》中評審工作紀律的有關規(guī)定,遵守保密和回避原則。
。ㄆ撸┱撟C專家在論證過程中出現(xiàn)違規(guī)行為的,由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理。
七、本制度由中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八、本制度從2007年9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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