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級建造師知識點:證據的種類
2015年一級建造師知識點:證據的種類
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是指7種證據形式即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一)書證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形式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1.一般表現(xiàn)為各種書面形式文件或紙面文字材料。
2.包括電報和電子郵件。
3.書證應提供原件。
4.如提供復印件,但無法與原件核對,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
(二)物證
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
1.物證應當提交原物。
2.如提供復制品,但無法與原物核對,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
(三)視聽資料
1.視聽資料易于通過技術手段被篡改,所以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的論據。
2.對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的資料,只要不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方法取得,可以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
(四)證人證言
1.不出庭可提交書面證言。
2.與一方有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五)當事人陳述
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六)鑒定結論
1.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y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并出具的鑒定結論。
2.申請鑒定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3.鑒定失效的情況:
(1)鑒定機構或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資格;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
(4)其他。
4.對有缺陷的鑒定:
(1)補充鑒定;
(2)重新質證;
(3)補充質證;
(4)重新鑒定(最嚴重)。
(七)勘驗筆錄
1.應邀請當?shù)鼗鶎咏M織或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
2.當事人或當事人成年家屬應到場而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