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0 13:44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1.基本規(guī)定
各項目部應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yè)和管理的人員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保障意外事故中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
2.保險范圍與期限
2.1項目部應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yè)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障,辦理建筑工程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已在企業(yè)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建筑工程意外傷害保險。
2.2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xù)。
3.保險金額與保險費
3.1項目部應和保險公司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建筑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最低保險金額標準。
3.2保險費應當列入建筑工程費用;保險費由項目部支付。
4.投保與索賠
4.1項目部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投保手續(xù);投保應實行不記名和計人數的方式。
4.2工程項目中有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yè)統一辦理,分包單位合理承擔投保費用。
4.3在發(fā)生意外事故后,項目部應立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使傷亡人員能夠得到及時、足額的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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