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2 09:5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6)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的執(zhí)行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主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或者依法強制執(zhí)行。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
2)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50元至100元的罰款;
3)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7)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的侵權賠償責任
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民事主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雖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賠償費用,從各級財政列支。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責令有責任的行政機關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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