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一級建造師《水利水電工程管理與實務》講義(7)
熟悉按工程進度編制施工成本計劃的方法
編制按工程進度的施工成本計劃,通??衫每刂祈椖窟M度的網(wǎng)絡圖進一步擴充而得。即在建立網(wǎng)絡圖時,一方面確定完成各項工作所需花費的時間;另一方面確定完成這一工作的合適的施工成本支出計劃。在實踐中,將工程項目分解為既能方便地表示時間,又能方便地表示施工成本支出計劃的工作是不容易的,通常如果項目分解程度對時間控制合適的話,則對施工成本支出計劃可能分解過細,以至于不可能對每項工作確定其施工成本支出計劃。反之亦然。因此在編制網(wǎng)絡計劃時,應在充分考慮進度控制對項目劃分要求的同時,還要考慮確定施工成本支出計劃對項目劃分的要求,做到二者兼顧。通過對施工成本目標按時間進行分解,在網(wǎng)絡計劃基礎上,可獲得項目進度計劃的橫遭圖,并在此基礎上編制成本計劃。其表示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在時標網(wǎng)絡圖上按月編制的成本計劃;另一種是利用時間一成本累積曲線(S形曲線)表示。
時間一成本累積曲線的繪制步驟如下。
1.確定工程項目進度計劃,編制進度計劃的橫遭圖。
2.根據(jù)每單位時間內完成的實物工程量或投人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計算單位時間(月或旬)的成本,在時標網(wǎng)絡圖上按時間編制成本支出計劃。
3.計算規(guī)定時間計劃累計支出的成本額,其計算方法為:各單位時間計劃完成的成本額累加求和。
4.按各規(guī)定時間的a值,繪制S形曲線。
每一條S形曲線都對應某一特定的工程進度計劃。因為在進度計劃的非關鍵線路中存在許多有時差的工序或工作,因而S形曲線(成本計劃值曲線)必然包絡在由全部工作都按最早開始時間開始和全部工作都按最遲必須開始時間開始的曲線所組成的“香蕉圖”內。項目經(jīng)理可根據(jù)編制的成本支出計劃來合理安排資金,同時項目經(jīng)理也可以根據(jù)籌措的資金來調社s形曲線,即通過調整非關鍵線路上的工序項目的最早或最遲開工時間,力爭將實際的成本支出控制在計劃的范圍內。
一般而言,所有工作都按最遲開始時間開始,對節(jié)約資金貸款利息是有利的;但同時,也降低了項目按期竣工的保證率,因此項目經(jīng)理必須合理地確定成本支出計劃,達到既節(jié)約成本支出,又能控制項目工期的目的。
以上三種編制施工成本計劃的方式并不是相互獨立的。在實踐中,往往是將這幾種方式結合起來使用,從而可以取得揚長避短的效果。例如,將按項目分解總施工成本與按施工成本構成分解總施工成本兩種方式相結合,橫向按施工成本構成分解,縱向按項目分解,或相反。這種分解方式有助于檢查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成本構成是否完整,有無重復計算或漏算;同時還有助于檢查各項具體的施工成本支出的對象是否明確或落實,并且可以從數(shù)字上校核分解的結果有無錯誤?;蛘哌€可將按子項目分解總施工成本計劃與按時間分解總施工成本計劃結合起來,一般縱向按項目分解,橫向按時間分解。
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掌握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程序由于建設工程項目建設的周期長、涉及的關系復雜、受自然條件和客觀因素的影響大,導致項目的實際施工情況與招標投標時的情況相比往往會有一些變化,出現(xiàn)工程變更。工程變更包括工程量變更、工程項目的變更(如發(fā)包人提出增加或者刪減原項目內容)、進度計劃的變更、施工條件的變更等。如果按照變更的起因劃分9變更的種類有很多,如:發(fā)包人的變更指令(包括發(fā)包人對工程有了新的要求、發(fā)包人修改項目計劃、發(fā)包人削減預算、發(fā)包人對項目進度有了新的要求等);由于設計錯誤,必須對設計圖紙作修改;工程環(huán)境變化;由于產生了新的技術和知識,有必要改變原設計、實施方案或實施計劃;法律法規(guī)或者政府對建設工程項目有了新的要求等等。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條件下的工程變更
(一)工程變更的程序
1.工程設計變更的程序
?。?)發(fā)包人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施工中發(fā)包人如果需要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fā)出變更通知。承包人對于發(fā)包人的變更通知沒有拒絕的權利,這是合同賦予發(fā)包人的一項權利。因為發(fā)包人是工程的出資人、所有人和管理者,對將來工程的運行承擔主要的責任,只有賦予發(fā)包人這樣的權利才能減少更大的損失。但是,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guī)模時,發(fā)包人應報規(guī)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fā)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變更。
?。?)承包人原因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施工中承包人不得為了施工方便而要求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承包人應當嚴格按照圖紙施工,不得隨意變更設計。施工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者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材料、設備的更換,須經(jīng)工程師同意。工程師同意變更后,也須經(jīng)原規(guī)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
未經(jīng)工程師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改或換用,承包人應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并賠償發(fā)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所發(fā)生費用和獲得收益的分擔或分享,由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約定。
2.其他變更的程序從合同角度看,除設計變更外,其他能夠導致合同內容變更的都屬于其他變更。如雙方對工程質量要求的變化(如涉及強制性標準的變化)、雙方對工期要求的變化、施工條件和環(huán)境的變化導致施工機械和材料的變化等。這些變更的程序,首先應當由一方提出,與對方協(xié)商一致后,方可進行變更。
(二)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程序
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可提出變更涉及的追加合同價款要求的報告,經(jīng)工程師確認后相應調整合同價款。如果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的14天內,未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調整。
2.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的變更合同價款報告后14天內,對承包人的要求予以確認或作出其他答復b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或答復時,自承包人的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條款處理。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如由于承包人原因實際施工進度滯后于計劃進度,某工程部位的施工與其他承包人的施工發(fā)生干擾,工程師發(fā)布指示改變了他的施工時間和順序導致施工成本的增加或效率降低,承包人無權要求補償。
二、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下的工程變更
(—)工程變更權
根據(jù)FIDIC施工合同條件(1999年第一版)的約定,在頒發(fā)工程接收證書前的任何時間,工程師可通過發(fā)布指示或要求承包人提交建議書的方式,提出變更。承包人應遵守并執(zhí)行每項變更,除非承包人立即向工程師發(fā)出通知,說明(附詳細根據(jù))承包人難以取得變更所需的貨物。工程師接到此類通知后,應取消、確認或改變原指示。每項變更可包括:
1.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內容的數(shù)量的改變(但此類改變不一定構成變更);
2.任何工作內容的質量或其他特性的改變;
3.任何部分工程的標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變;
4.任何工作的刪減,但要交他人實施的工作除外;
5.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產設備、材料或服務,包括任何有關的竣工試驗、鉆孔和其他試驗和勘探工作;
6.實施工程的順序或時間安排的改變。
除非工程師指示或批準了變更,承包人不得對永久工程作任何改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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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程師在發(fā)出變更指示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建議書,承包人應盡快做出書面回應,或提出他不能照辦的理由(如果情況如此)或提交:
1.對建議要完成的工作的說明,以及實施的進度計劃;
2.根據(jù)進度計劃和竣工時間的要求,承包人對進度計劃做出必要修改的建議書;
3.承包人對變更估價的建議書。
工程師收到此類建議書后,應盡快給予批準、不批準或提出意見的回復。在等待答復期間,承包人不應延誤任何工作。應由工程師向承包人發(fā)出執(zhí)行每項變更并附做好各項費用記錄的任何要求的指示,承包人應確認收到該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