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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價工程師考試《基礎理論與相關法規(guī)》知識點總結(16)

2011-08-08 09:34  來源:  字體:  打印

  1、合同爭議的解決:和解;調解(民間調解、仲裁機構調解、法庭調解);仲裁;訴訟;

  2、建筑許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和從業(yè)資格許可;

  3、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具備如下條件:已辦理工程用地手續(xù);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劃內,已取得規(guī)劃許可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確定建筑施工單位;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4、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頒發(fā)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3個月內組織施工;因故不能開工的,應向發(fā)證機關申請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自中止施工1個月內向發(fā)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的,恢復施工前應當報驗發(fā)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5、從業(yè)資格制度包括從事建筑活動的企業(yè)、單位資質制度和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制度;

  6、企業(yè)單位條件要求: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注冊資本金;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zhí)業(yè)資格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7、建筑工程發(fā)包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建筑工程發(fā)包分招標發(fā)包和直接發(fā)包原則;

  8、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下列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從安全的項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貸款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9、招標方式: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10、投標文件的重大偏差:沒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擔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標擔保有瑕疵;投標文件沒有投標人授權代表簽字和加蓋公章;投標文件載明的如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期限;明顯不符合技術規(guī)格、技術標準的要求;投標文件載明的貨物包裝方式、栓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11、評標方法:經評審的最低價法;綜合評估法;中標通知書發(fā)出30內雙方簽定合同;

  12、評標委員會向招標人提出評標報告的內容有:基本情況和數(shù)據(jù)表;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開標記錄;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廢標情況說明;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推薦中標侯選人名單與簽定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13、工程和服務的形為包括: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14、政府采購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15、政府采購當事人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

  16、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國;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17、政府采購的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國務院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方式;

  1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服務,可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沒有合格標的或重新招標未能成立;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具體要求;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

  19、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政府采購,應遵循下列程序:成立談判小組;制定談判文件;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不少于3家);談判;確定成交供應商;

  20、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服務,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供應商處添購,具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21、采取詢價方式,應當遵循下列程序:成立詢價小組;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確定成交供應商;

  22、價格法中的價格包括商呂價格和服務價格;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信的原則;其定價的基本依據(jù)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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