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教育網 > 政策法規(guī) > 地方性法規(guī) > 正文
2010-09-06 14:14 中國地籍網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關于政府儲備土地辦理土地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國土籍〔2009〕339號
市國土局各分局: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大投資、促進經濟發(fā)展的指示精神,為進一步推進1000億政府儲備土地開發(fā)投資的實施,及時辦理政府儲備土地使用權登記,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需要以儲備土地辦理抵押貸款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登記的,由市土地權屬登記事務中心具體辦理,并報市政府批準后核發(fā)《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區(qū)、縣土地整理儲備分中心需要以儲備土地辦理抵押貸款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的,由所在區(qū)縣國土分局辦理并報區(qū)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核發(fā)《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依據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關于辦理聯儲項目儲備土地證有關問題的請示》和局領導的批示,對市、區(qū)縣儲備機構聯合儲備的土地,其土地登記在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名下(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工作由市土地權屬登記事務中心辦理。
四、對尚未進行地籍調查的項目,在權屬明確、界址清楚、無爭議的情況下,可按儲備機構提供的釘樁測繪面積進行土地登記,并在土地證書中加注“土地面積最終以地籍調查成果為準”字樣。
五、按照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fā)《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7〕277號)的文件精神,儲備土地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其土地使用期限不填寫。
六、在辦理土地登記工作中,對涉及其他有關問題應按照《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fā)〔2007〕277號)和《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政府儲備土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暫行辦法》(京國土法〔2007〕673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七、涉及儲備土地中的其他事宜由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負責協調處理。
八、各分局土地登記部門應積極配合作好政府儲備土地的登記工作,對在實際工作中遇到問題應及時書面上報市局。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六月一日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本網站歡迎積極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