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攤原則:
1、房屋公用建筑面積分攤以幢為單位。公用建筑面積分攤僅限于本幢內的公用建筑面積。與本幢房屋不相連的公用建筑(如變電房、水泵房、門衛(wèi)房等)不得分攤到本幢房屋內。
2、房屋公用建筑面積按各戶套內建筑面積乘以房屋內相關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公用建筑面積分攤后,不劃分各戶攤得面積的具體部位。公用建筑面部位一經分攤,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變其原始設計的使用功能。
3、商、住、辦綜合樓,其房屋內各部位使用功能,房型分隔差異較大,應根據其用途或房型分隔的不同,按相關面積比例先行分攤全幢公用建筑面積(此次分攤的最小單位為層),然后再分攤各自公用建筑面積。
4、商品房按“套”或“單元”出售。商品房的銷售面積即為購房者所購買的套內或單元內建筑面積(以下稱套內建筑面積)與應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之和。
套(單元)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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