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糾紛調解收費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
工程造價糾紛調解收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明確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工程造價糾紛調解收費標準,規(guī)范調解收費行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工程造價糾紛調解中心(以下簡稱調解中心)受理的調解案件,其調解的相關收費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調解中心收取的調解的相關費用包括案件注冊費、案件調解費,用于支付調解員報酬和維持調解中心的正常運轉。
第四條 案件注冊費按照爭議金額交納。爭議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注冊費為2000元;爭議金額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注冊費為4000元。
第五條 案件調解費按照爭議金額分段計算交納。
當事人自行申請的案件,爭議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部分,調解費為7000元;案件爭議金額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部分,參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標準減半收取。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委派調解的案件,按照委派人民法院訴訟收費標準或仲裁機構相應收費標準減半收取。
當事人自行申請案件調解費的計算方法參見本辦法附表。
第六條 當事人自行申請糾紛調解的案件,調解不成功或當事人申請終止調解程序的,由調解中心按照調解進度決定退還相應的調解費,注冊費不予退還。
人民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其他調解組織委托調解委派調解的案件,不收取注冊費。案件調解不成的,不向當事人收取調解費。
第七條 調解費以爭議金額為基數計算。爭議金額以當事人調解申請書中的具體請求數額為準;請求數額與實際爭議金額不一致的,以實際爭議金額為準。
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調解時爭議金額未確定的,由調解中心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爭議所涉及權益的具體情況以及其他有關因素,綜合考慮決定收費數額。
第八條 當事人應在收到調解中心發(fā)送的預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內,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交納調解相關費用。
第九條 當事人需要聘請調解員以外的行業(yè)專家參與調解工作的,或者需委托造價咨詢機構對涉及工程造價定量問題進行鑒定,由當事人承擔相應費用。
調解員認為確有必要到外地調查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由當事人承擔相應的差旅費用。
第十條 調解應在調解中心所在地或相應辦事機構進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調解可在其約定的地點進行,由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費用。
第十一條 調解中心的工作語言為中文。當事人約定使用其他調解語言或者提出其他語種要求的,由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費用。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調解相關費用的承擔比例有約定的,按其約定承擔;無約定的,由各方當事人協商承擔;協商不成的,由調解員根據案情和調解結果,確定當事人承擔具體比例。
第十三條 調解案件受理后,當事人雙方選定或調解中心指定調解員前,當事人一方或各方不同意繼續(xù)調解的,退還全部調解費。
當事人各方選定或調解中心指定調解員后,達成調解協議前,不同意繼續(xù)調解的,根據調解進程退還調解費用。
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再退還調解費。
第十四條 調解費用的收取和支出,應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五條 調解中心收取案件費應當以人民幣為單位進行計算和收取。調解中心受理爭議標的為外幣的案件,應以該標的額為基礎,按照調解中心書面通知當事人交納案件費當日的匯率折算成人民幣后,計算應交納的案件費數額。
第十六條 當事人向調解中心申請通過專家評審的方式解決爭議的,參照本辦法收取評審相關的費用。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調解中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工程造價糾紛調解收費標準參考表
注:法院訴訟收費標準按照《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481號)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