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承發(fā)包模式
EPC承包模式
EPC承包是指一家總承包商或承包商聯(lián)合體對整個工程的設計(Engineering)、材料設備采購(Procurement)、工程施工(Construction)實行全面、全過程的“交鑰匙”承包。
采用EPC承包模式的特點:
業(yè)主的組織協(xié)調工作量少,但合同管理難度大。由于業(yè)主只與總承包商簽訂合同,合同數(shù)量少,使得業(yè)主的組織管理和協(xié)調工作量小。但由于合同條款不易準確確定,容易造成較多的合同糾紛,因而合同管理的難度一般較大。
有利于控制工程造價。由于總包合同價格可以較早確定,業(yè)主可以承擔較少風險。
有利于縮短建設工期。由于設計與施工由一個單位統(tǒng)籌安排,使兩個階段能夠有機地融合,一般均能做到設計階段與施工階段的相互搭接。
對總承包商而言,責任重、風險大,需要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當然,獲得高額利潤的潛力也比較大。
CM承包模式
CM(ConstructionManagement)承包模式是指由業(yè)主委托一家CM單位承擔項目管理工作,該CM單位以承包商的身份進行施工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工程設計活動,組織快速路徑(Fast-Track)的生產方式,使工程項目實現(xiàn)有條件的“邊設計、邊施工”。
CM承包模式的特點。
CM單位有代理型(Agency)和非代理型(Non-Agency)兩種。代理型的CM單位不負責工程分包的發(fā)包,與分包商的合同由業(yè)主直接簽訂。而非代理型的CM單位直接與分包商簽訂分包合同。
CM合同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代理型和非代理型的CM合同是有區(qū)別的。由于代理型合同是業(yè)主與分包商直接簽訂,所以采用簡單的成本加酬金合同形式。而非代理型合同則采用保證最大工程費用(GMP)加酬金的合同形式。
采用快速路徑法施工。即在工程設計尚未結束之前,當工程某些部分的施工圖設計已經完成時,就開始進行該部分工程的施工招標,從而使這部分工程的施工提前到工程項目的設計階段。
Partnering模式
Partnering模式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首先在美國出現(xiàn),到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其應用范圍逐步擴大到英國、澳大利亞、新加坡、香港等國家和地區(qū),近年來日益受到建設工程管理界的重視。Partnering一詞看似簡單,但要準確地譯成中文卻比較困難。
Partnering模式的主要特征:
高層管理的參與。由于Partnering模式需要參與各方共同組成工作小組,要分擔風險、共享資源,因此,高層管理者的認同、支持和決策是關鍵因素。
信息的開放性。Partnering模式強調資源共享,信息作為一種重要的資源,對于參與各方必須公開。同時,參與各方要保持及時、經常和開誠布公的溝通。
出于自愿。Partnering協(xié)議并不僅僅是業(yè)主與承包商雙方之間的協(xié)議,而需要工程建設參與各方共同簽署,包括業(yè)主、總承包商、主要的分包商、設計單位、咨詢單位、主要的材料設備供應單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