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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5 15:3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2002年10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以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一條 為加強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征收管理,保障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足額征收,根據(jù)《福建省公路規(guī)費征收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征收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征收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高速公路稽查機構,具體負責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征收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依法設置的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單位,實行全省統(tǒng)一規(guī)范的名稱和收費管理模式,按照省人民政府物價、交通、財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車輛通行費。
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期限按照國家對收費公路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 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單位應當在收費廣場明顯位置懸掛站名牌、收費許可證、收費價目牌(表)、收費告示牌、服務承諾和監(jiān)督電話,并張掛當班收費員工號、照片。
第六條 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單位應當保持收費車道的良好秩序。
高速公路稽查機構、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
第七條 駛入高速公路的車輛必須按照收費車型、行駛里程、費率繳納車輛通行費,不得拒繳、抗繳、逃繳。
通行費收費單位對行駛高速公路車輛的收費車型,根據(jù)國家公路汽車征費標準計量規(guī)定和省人民政府物價、交通、財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有關標準界定。
第八條 行駛高速公路的車輛必須憑通行卡入出高速公路收費車道,不得損壞、丟失通行卡,禁止無卡、強行通過,禁止從其他通道出入高速公路。
第九條 對損壞、丟失通行卡的,按照省人民政府物價、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賠償。
第十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由高速公路收費單位按照規(guī)定的車型、費率全程計費:
(一)無通行卡的;
(二)持無效通行卡的;
。ㄈ┓聪蛐旭偟;
。ㄋ模︰型行駛的;
。ㄎ澹┦褂脗卧焱ㄐ锌ǖ;
(六)使用假冒免費牌證的;
。ㄆ撸┏鋈肟谲嚺铺枴④囕v不一致的;
。ò耍⿵氖召M車道以外的通道駛離高速公路的;
(九)其他無法認定行駛里程的。
第十一條 下列車輛免征高速公路通行費:
。ㄒ唬┸娛萝囕v;
。ǘ└咚俟愤\營管理和執(zhí)行緊急救護、救火、防汛等搶險任務的車輛;
(三)執(zhí)行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處理和巡邏任務的高速公路交通警察車輛;
。ㄋ模┦∪嗣裾(guī)定的其他車輛。
第十二條 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繳費人對收費數(shù)額有異議的,必須先行繳納通行費,駛離收費車道,方可就異議事項向所在地高速公路稽查機構申請復核。高速公路稽查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時起1小時內(nèi)作出復核決定。
第十三條 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單位收費時應當使用規(guī)定的專用收費票據(jù),高速公路通行費收入按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戶存儲和分級核算管理。
第十四條 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稽查人員依法在高速公路征費區(qū)、服務區(qū)、停車區(qū)等場所進行稽查時,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繳費人應當接受檢查、主動配合,不得阻撓。
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稽查人員執(zhí)行公務,應當著裝整齊,佩戴標志,持證上崗。
第十五條 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稽查人員對強行通過收費站不繳費、換卡逃費或拒繳通行費、使用偽造通行卡的違章車輛,應當責令其駛離車道接受處理;對阻礙收費車道正常通行的車輛可以強制拖移;對拒不繳清費額,又不接受處理的,可依法暫扣其車輛。
第十六條 對入口取卡、出口不繳費強行通過收費站的車輛,由高速公路稽查機構責令其補繳,并處以應繳費額3倍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稽查機構責令其按照全程計費金額補繳通行費,并處以全程計費金額2-3倍的罰款:
(一)強行通過收費站不繳費的無卡車輛;
(二)換卡逃費的車輛;
。ㄈ┘倜懊赓M牌證的車輛;
。ㄋ模⿵氖召M車道以外的通道駛離高速公路的車輛。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guī)定,使用偽造通行卡的,由高速公路稽查機構責令改正,依法沒收其偽造的通行卡,處以全程計費金額3倍的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米蚤_征、停征、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減免通行費的;
。ǘ┥米栽谑召M車道設障阻礙車輛通行的;
。ㄈ┢秸{(diào)、截留、擠占、貪污和挪用車輛通行費的。
第二十條 高速公路稽查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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