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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正《福州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

2013-10-15 16:59    【  【打印】【我要糾錯】

  福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了《福州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修正案)》,決定對《福州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經法定程序批準改變園林綠地用途的,應當在相同等級地段補足園林綠地面積,保持城市園林綠地系統(tǒng)的完整和相應的園林綠地總量的平衡。”

  二、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小區(qū)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帶等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須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三、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舊城改建區(qū)不低于25%;

  第(六)項修改為:“新建區(qū)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舊城改造擴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原第十一條第二款:“園林苗圃、草圃、花圃用地面積不低于建成區(qū)面積的2%”,改為本條第一款第(九)項。

  增加一款,為第十一條第二款:“市城市規(guī)劃主管部門審批建設用地規(guī)劃和建設工程規(guī)劃時,應當按前款規(guī)定的比例核實園林綠化規(guī)劃面積,未達到要求的,不得核發(f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四、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在舊城區(qū),個別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要求,又確需進行建設的,在其綠化用地面積達到規(guī)定標準的50%以上的前提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方可建設。其不足綠化用地面積按地段等級繳納綠化補償費,專項用于補足綠化用地面積。”

  五、第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承擔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執(zhí)行園林綠化工程設計規(guī)范和施工規(guī)程,確保質量。”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的初審,并按有關規(guī)定程序上報審批。”

  六、第二十三條增加二項,分別作為第(四)、(九)項。即第(四)項:“在樹木根部封砌、封固地面”、第(九)項:“損壞城市園林綠化設施”。

  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嚴格控制砍伐、移植樹木,確需砍伐、移植的,不論樹權歸屬,應當向區(qū)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申請,經初審同意后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給予答復。移植或者砍伐胸徑20公分以上且數(shù)量達10株以上的,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款修改為:“經批準移植樹木的,應當由具有園林綠化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砍伐或移植的,按砍伐或移植數(shù)量三至五倍補植。”

  八、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架空線管護單位發(fā)現(xiàn)樹木生長影響安全的,應當向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出修剪的具體要求,經同意后,由具有園林綠化資質的施工單位負責修剪,修剪費用由架空線管護單位承擔。”

  九、刪除第四章:“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以及第四章的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因此,以下章節(jié)和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十、原第三十一條、修正稿第二十六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二)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

  原第(二)項、修正稿第(三)項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原第(四)項、修正稿第(五)項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該工程設計費或者承包價款總額的30%罰款;”

  增加一項,作為修正稿第(六)項:“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增加一項,作為修正稿第(七)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擅自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日每平方米三十元處以罰款;對已形成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拆除。”

  原第(六)項、修正稿第(九)項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并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未經批準移植樹木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未經批準砍伐或者因移植樹木造成死亡的,責令其按樹木評估價賠償損失,并處以該評估價的50%罰款,同時按3-5倍株數(shù)補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刪除原第三十二條:“因管理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害的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給予1000元以上的罰款,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故意破壞古樹名木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原第三十四條、修正稿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增加一條,修正稿第三十一條:“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按《福州市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執(zhí)行。”

  十四、刪除原第三十九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園林局負責解釋。”

  福州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修正)

 。1992年4月15日福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1992年6月20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正 1997年12月8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準 2000年12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 2001年5月30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城市園林綠化的發(fā)展,保護和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實施《福州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福州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園林綠化的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園林綠化,是指城市的園林綠地、樹木花草、古樹名木和園林設施。

  本辦法所指的園林綠地包括: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qū)及居住小區(qū)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名勝區(qū)、城市道路綠地和風景林地等。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加強管理和科學技術工作,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和其他綠化活動,提高綠化覆蓋率和綠化水平。

  第五條 園林綠化的規(guī)劃和建設,應當合理布局,實行綠化建設與城市建設、環(huán)境治理相結合,普遍綠化與重點提高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yè)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綠化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園林綠化,有權勸阻和舉報損害園林綠化的行為。

  第七條 福州市園林局是園林綠化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

  各區(qū)園林局管理區(qū)屬園林綠化,并負責指導、檢查轄區(qū)內街道和駐地單位的園林綠化工作。

  規(guī)劃、城市建設、城市管理、市政、土地、房產、環(huán)境保護、文物、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協(xié)同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做好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對在園林綠化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園林綠化的規(guī)劃和建設

  第九條 《福州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園林綠地和現(xiàn)有的園林綠地,未經法定程序審批,不得改作他用。

  經法定程序批準改變園林綠地用途的,應當在相同等級地段補足園林綠地面積,保持城市園林綠地系統(tǒng)的完整和相應的園林綠地總量的平衡。

  第十條 城市園林綠化詳細規(guī)劃,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規(guī)劃主管部門根據(jù)城市總體規(guī)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公共綠地和城市道路的綠化規(guī)劃方案,由市城市規(guī)劃主管部門會同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

  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小區(qū)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帶等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須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一條 各項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和綠化規(guī)劃留足綠化用地,其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的比例分別為:

 。ㄒ唬┕珗@不低于陸地面積的70%;

 。ǘ┬陆ň幼^(qū)不低于30%,并按居住人口平均2平方米以上標準建設公共綠地;居住小區(qū)按人均1平方米以上標準建設公共綠地;

  (三)舊城改建區(qū)不低于25%;

 。ㄋ模┬陆▍^(qū)內新建的醫(yī)院不低于40%;療養(yǎng)院不低于45%;高等院校不低于35%;

 。ㄎ澹┬陆ㄓ卸居泻怏w污染的建設項目不低于35%,并按有關規(guī)定營造衛(wèi)生防護林帶;

  (六)新建區(qū)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舊城改造擴建的主于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ㄆ撸┬陆āU建、改建鐵路、公路,不低于城市規(guī)劃要求的比例;

  (八)其它建設項目,地處新建區(qū)的不低于30%,地處舊城區(qū)的不低于25%;

  (九)園林苗圃、草圃、花圃用地面積不低于建成區(qū)面積的2%.

  市城市規(guī)劃主管部門審批建設用地規(guī)劃和建設工程規(guī)劃時,應當按前款規(guī)定的比例核實園林綠化規(guī)劃面積,未達到要求的,不得核發(f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 園林綠化建設應當與其他建設項目同時規(guī)劃、同時設計、同時投資。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綠化設計方案進行建設,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竣工后的下一個綠化季節(jié)。

  市城市規(guī)劃主管部門審批建設用地規(guī)劃和建設工程的規(guī)劃,應當組織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進行會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三條 園林綠化資金,實行財政撥款和多渠道籌集相結合的辦法。

  各級政府應當在預算內安排相應的園林綠化經費。

  綠化建設費用,應當列入各項建設項目總投資。高層建筑不得低于土建工程總投資的1%,非高層建筑不得低于2%,并由銀行監(jiān)督執(zhí)行。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yè)單位應當根據(jù)本單位的綠化任務和養(yǎng)護標準,按有關規(guī)定安排綠化經費。居住區(qū)、居住小區(qū)的綠化養(yǎng)護費用由房屋產權所有者承擔。

  無故不履行全民義務植樹的單位和適齡公民,應按國家規(guī)定繳納綠化費。

  綠化經費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公共綠地和城市道路綠化的建設,免繳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費用,免征的項目、范圍和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具體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單位和居住區(qū)、居住小區(qū)現(xiàn)有綠化用地低于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要求,尚有空地可以綠化的,應當綠化,不得閑置,不得他用。

  第十六條 在舊城區(qū),個別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要求,又確需進行建設的,在其綠化用地面積達到規(guī)定標準的50%以上的前提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方可建設。其不足綠化用地面積按地段等級繳納綠化補償費,專項用于補足綠化用地面積。

  綠化補償費的具體標準和收繳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各種管線,應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與樹木保持距離。

  對原有的綠化樹木和地上地下設施未達到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應當統(tǒng)籌兼顧,互相協(xié)調,按本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合理安排。

  供電、電訊、市政等單位敷設各種管線和建設公用設施,影響園林綠化的,在設計中和施工前,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確定保護措施。

  第十八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進行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應當兼顧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管理的需要。

  第十九條 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由具有園林綠化設計、施工資質證書和營業(yè)執(zhí)照的單位承擔,無證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設計、施工。

  承擔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執(zhí)行園林綠化工程設計規(guī)范和施工規(guī)程,確保質量。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的初審,并按有關規(guī)定程序上報審批。

  第三章 園林綠地和樹木的管理

  第二十條 園林綠地和樹木實行專業(yè)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并按下列規(guī)定分工負責管理:

 。ㄒ唬┕簿G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城市道路綠化以及風景林地,由市、區(qū)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負責;

 。ǘ﹩挝坏臉淠、附屬綠地和營造的防護林帶,由所在單位負責;

  (三)單位和居民門前責任地段的行道樹和綠地,由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負責;

 。ㄋ模┚幼^(qū)、居住小區(qū)、小街巷綠地和住宅院落的樹木、綠地,由當?shù)亟值澜M織轄區(qū)內的單位和居民負責。

  第二十一條 國家保護樹木所有人和管護人的合法權益。樹木所有權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認:

  (一)由國家投資或者群眾義務勞動在公共綠地、風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綠化帶內種植和管護的樹木,歸國家所有;

 。ǘ﹩挝辉谄溆玫胤秶鷥确N植和管護的樹木,歸該單位所有;

 。ㄈ┚幼^(qū)、居住小區(qū)內的樹木,由產權單位或者街道種植的,歸產權單位或者街道所有;

 。ㄋ模﹤人在私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管護的樹木,歸私人所有。

  第二十二條 嚴格保護園林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的,由市城市規(guī)劃主管部門會同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并收取占用費。因占用造成損害的,由占用單位負責恢復或者賠償。

  建設施工活動影響園林綠地和樹木的,施工單位應當事先采取保護措施,否則不得進行施工。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損害園林綠化的行為:

 。ㄒ唬┚蜆渖w房或者圍圈樹木;

 。ǘ┰诰G地和道路兩側綠籬內設置營業(yè)攤點;

 。ㄈ┰诓萜汉突▔瘍榷逊盼锪;

 。ㄋ模┰跇淠靖糠馄、封固地面;

  (五)向園林綠地和樹木傾倒垃圾、污水等廢棄物;

  (六)損壞草坪、花壇和綠籬;

 。ㄆ撸┽斔┛虅潣淠、攀折花木;

 。ò耍┰跇涔谙禄蛘卟萜夯▔嫌没穑

 。ň牛⿹p壞城市園林綠化設施;

 。ㄊ┢渌麚p害園林綠化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嚴格控制砍伐、移植樹木,確需砍伐、移植的,不論樹權歸屬,應當向區(qū)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申請,經初審同意后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給予答復。移植或者砍伐胸徑20公分以上且數(shù)量達10株以上的,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經批準移植樹木的,應當由具有園林綠化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砍伐或者移植的,按砍伐或者移植數(shù)量三至五倍補植。

  因自然災害或者突發(fā)事故,情況緊急時,有關單位為搶險救災和處理事故,必須砍伐樹木的,應當通知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并可先行處理,但事后三天內須向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補辦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樹木生長的高度應當與架空線保持適當?shù)陌踩珒艟。安全凈距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與有關架空線部門協(xié)商確定。

  架空線管護單位發(fā)現(xiàn)樹木生長影響安全的,應當向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出修剪的具體要求,經同意后,由具有園林綠化資質的施工單位負責修剪,修剪費用由架空線管護單位承擔。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對責任單位和直接責任人作如下處理:

 。ㄒ唬┻`反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責令其限期還原,并處以該用地綠化經費二倍的罰款;

 。ǘ┻`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ㄈ┻`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責令其限期綠化;逾期未綠化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該工程設計費或者承包價款總額的30%罰款;

 。┻`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ㄆ撸┻`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擅自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日每平方米三十元處以罰款;對已形成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拆除;

 。ò耍┻`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同時責令其賠償;

 。ň牛┻`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并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未經批準移植樹木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未經批準砍伐或者因移植樹木造成死亡的,責令其按樹木評估價賠償損失,并處以該評估價的50%罰款,同時按3一5倍株數(shù)補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妨礙園林綠化管理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 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玩忽職守,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

 。ㄈ┻`反?顚S茫亓、挪用綠化經費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公共綠地:各類公園(含植物園、動物園、陵園)、小游園、街頭綠地等,包括其范圍內的水域。

 。ǘ﹩挝桓綄倬G地: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yè)單位以及公共設施附屬的綠化用地等。

 。ㄈ┥a綠地:為城市園林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護綠地:城市中用于隔離、衛(wèi)生、安全的林帶及綠地。

  第三十一條 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按《福州市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市轄縣(市)、城鎮(zhèn)的園林綠化管理可參照執(zhí)行本辦法。

  近郊風景名勝區(qū)園林綠化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 市園林局可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頒布施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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