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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1997-06-03 15:00    【  【打印】【我要糾錯】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把南寧市建設成為具有民族和南方特色的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城市,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jié)合本市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南寧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nèi)園林綠化的規(guī)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城市園林綠化的宣傳教育和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提高全體市民的園林綠化意識、法制觀念和城市園林綠化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城市建設資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園林綠化建設、保護經(jīng)費。

  第四條 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履行植樹和其它綠化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樹木花草和園林綠化設施,有權勸止和舉報損害城市園林綠化的行為。

  第五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南寧市人民政府設立首府綠化委員會,統(tǒng)一組織領導全市城鄉(xiāng)綠化工作。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nèi)的城市園綠化工作。

  城區(qū)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工作,由城區(qū)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業(yè)務上接受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個人積極支持和參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對在城市園林綠化的規(guī)劃、建設、保護管理、科研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guī)劃和建設

  第七條 本市城市園林綠化規(guī)劃,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并納入城市總體規(guī)劃。經(jīng)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八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等,必須安排一定的綠化用地,其所占建設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以下簡稱綠地率)為

 。ㄒ唬┚幼^(qū)不低于30%,其中應按居住人口人均1至2平方米的標準集中建設綠地。

 。ǘ﹩挝桓綄倬G地面積占單位總用地面積的比率為:工業(yè)企業(yè)、義勇樞紐、倉儲、商業(yè)中心不低于25%;產(chǎn)生有害氣體及其它污染的工廠不低于30%;機關、中小學校、部隊、公共文化設施等單位不低于35%;高等院校、賓館、療養(yǎng)院等不低于40%。

 。ㄈ┬聟^(qū)建設不低于35%,舊區(qū)改建不低于25%。

 。ㄋ模┏鞘兄鞲傻啦坏25%,次干道不低于20%。

  (五)城市內(nèi)河、湖泊等水體及出口公路、鐵路旁的綠化帶的寬度應不少于30米。

 。┏鞘忻缙浴⒒ㄆ、草圃等生產(chǎn)綠地面積不得低城市建成區(qū)面積的2%。

  第九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綠地率低于第八條規(guī)定的標準,又確需進行建設的,須經(jīng)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按所缺的綠化用地面積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綠化補償費,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guī)劃易地統(tǒng)一進行園林綠化建設。

  第十條 城市園林綠化設計應當充分利用當?shù)氐淖匀慌c人文條件,體現(xiàn)民族和南方特色,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qū)綠地及建設工程的綠地建設,應以植物造景為主,突出亞熱帶風光特色,其綠化面積不低于規(guī)劃綠地面積的75%。

  第十一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附屬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基本建設程序?qū)徟鷷r,須經(jīng)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城區(qū)級公園、小游園綠地、街旁綠地、居住區(qū)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帶等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市級公園的設計方案,經(jīng)市園林綠化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附屬園林綠化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規(guī)劃、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其建設費應納入建設項目投資總預算內(nèi)。對未能按原綠化設計方案完成綠化的,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市園林綠化專業(yè)部門進行綠化,所需綠化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應當委托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接受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jiān)督的管理。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按批準的園林綠化設計方案組織施工。園林綠化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jīng)原審批機關批準。

  園林綠化工程竣工后,經(jīng)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橋梁等市政工程建設項目應安排一定比例的綠化用地由城市建設部門統(tǒng)一辦理征地與搬遷,所需的綠化建設投資納入項目的總預算,并交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 城市公園、動物園、廣場、游園、園林苗圃、風景名勝區(qū)、干道綠化帶、防護林等綠地,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各單位管界內(nèi)的附屬綠地,由單位負責管理。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nèi)的林地或宜林地由現(xiàn)行管轄單位負責管理。

  居住區(qū)綠地,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小區(qū)管理委員會、物業(yè)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在私人庭院內(nèi)種植樹木,由有合法土地使用權人或使用人負責綠化管理。

  第十六條 國家保護樹木所有者和管理養(yǎng)護者的合法權益,樹木所有權按下列規(guī)定確認:

  (一)園林、林業(yè)、公路、鐵路、堤防等部門在規(guī)定的用地范圍內(nèi)種植和管理養(yǎng)護樹木,分別歸該部門所有

  (二)單位在其用地范圍內(nèi)種植和管理養(yǎng)護的樹木,歸該單位所有

 。ㄈ┚幼^(qū)內(nèi)的樹木,歸種植和管理養(yǎng)護的單位所有

 。ㄋ模┰谒饺送ピ簝(nèi),由有合法土地使用權人自種的樹木,歸自種者所有。

  單位或個人對樹木所有權有爭議的,可申請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已建成的城市園林綠化用地或者規(guī)劃已確定的城市綠化用地使用性質(zhì)。因特殊情況確需改變的,須經(jīng)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涉及有關規(guī)劃技術控制指標較大幅度調(diào)整的,由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改變城市綠化用地使用性質(zhì)的,應按規(guī)定補建綠地,不能補建的,應按規(guī)定繳納綠化補償費。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園林綠化用地。已被占用的要限期歸還。

  因建設需要臨時使用城市園林綠化用地的,須經(jīng)該綠地管理單位同意,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guī)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xù),使用期滿后應恢復原狀,經(jīng)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園林綠化的行為

  (一)損傷花草樹木

 。ǘ┰跇渖希ㄅ裕┮锌恐匚、圍圈搭蓋、挖坑、取土、燒火

 。ㄈ┥米栽诮值缆窐渑约俺鞘兄械牡缆贰㈣F路兩旁防護林地內(nèi)進行鋪設硬化地面、打磚、種菜、堆放材料

 。ㄋ模┰诠簿G地、生產(chǎn)綠地、風景林地、防護林地等綠地內(nèi)采石取沙、放牧狩獵、造墳修墓、擅自用火

 。ㄎ澹┰趫@林綠地、花壇花帶隨意停車、練車、踢球、傾倒污水、垃圾、渣土

  (六)損壞園林建筑和綠化設施

 。ㄆ撸┢渌鼡p害園林綠化的行為

  第二十條 城市內(nèi)的樹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因特殊情況確需砍伐、移植、修剪的,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

 。ㄒ唬┮蚪ㄔO施工確需砍伐、移植、修剪樹木的,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辦理審批手續(xù)時應提交申請書、建設項目立項批文或其它有關文件。經(jīng)審批同意方可進行。并按規(guī)定繳納綠化補償費。

  (二)因樹木或城市園林綠地與架空線路、路燈照明、地下管線發(fā)生矛盾的,由管線管理單位向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兼顧管線安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統(tǒng)一組織砍伐、移植、修剪,管線管理單位應予配合,并支付施工費用和繳納綠化補償費。

 。ㄈ┮蛟馐懿豢煽咕艿淖匀粸暮、工程搶險確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樹木的,可先行處理,但應在48小時內(nèi)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和補辦有關手續(xù)。

 。ㄋ模﹩挝缓蛡人確需砍伐、移植歸自己所有的樹木(古樹名木除外),需向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經(jīng)審批同意方可進行。

  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公共綠地內(nèi)不得濫設服務攤點和廣告,在符合公共綠地整體功能的前提下設立服務攤點和廣告,必須由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二十二條 城市內(nèi)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城市內(nèi)的古樹名木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組織鑒定,建立檔案和設立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分級實施特殊保護。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古樹名木的統(tǒng)一管理和技術指導。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nèi)的古樹名木由現(xiàn)行管轄單位負責養(yǎng)護管理。私人庭院內(nèi)的古樹名木,由有合法土地使用權人或使用人負責養(yǎng)護管理。

  第二十三條 禁止砍伐、移植、修剪古樹名木。因特殊情況確需移植、修剪的,須經(jīng)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對影響古樹名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向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共同研究制定避讓或保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圍內(nèi),堆放有毒、有害物料,建造構筑物、建筑物,鋪設各種管線,打樁、挖坑、取土、傾倒污水污物等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因特殊情況確需在樹干3米外建圍欄或鋪設硬化地面的,應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二十五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有關申請審批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書面說明理由。逾期不批復的,申報單位或個人可視為批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城市中的單位和年滿18周歲有勞動能力的公民,不按市人民政府的安排履行綠化植樹義務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個人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補種。不能按照完成綠化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綠化補償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ㄒ唬┪唇(jīng)批準擅自降低綠地率進行建設的,責令其停工,限期改正或繳納綠化補償費,并按綠化補償費的10%至30%處以罰款。

 。ǘ﹫@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jīng)批準擅自施工或者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責令其停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它補救措施,并按該綠化工程投資總額10%至30%處以罰款。

 。ㄈ┙ㄔO單位委托無園林綠化設計、施工資格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的,應責令其立即改正,并按園林綠化工程設計費或工程投資總額10%至30%處以罰款。

 。ㄋ模┡R時使用園林綠地不按批準的日期歸還的,責令其限期歸還、恢復原狀,并從逾期之日起可按每日每平方米30元至150元處以罰款。造成園林綠地損壞的,由使用者負責賠償。

  (五)侵占園林綠地的,責令其限期退出所侵占的綠地,恢復原狀。并從逾期之日起,可按每日每平方米30元至150元處以罰款。造成園林綠地損壞的,由侵占者負責賠償。

 。┥米愿淖円呀ǔ傻膱@林綠化用地或者規(guī)劃確定的園林綠化用地用途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重建相應面積的綠地。逾期不改正或者不重建相應面積綠地的,按每日每平方米30元至150元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負責賠償。

 。ㄆ撸┥米钥撤ァ⒁浦、修剪綠化樹木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賠償損失,沒收其所砍伐的樹木,并按賠償費標準1倍至3倍處以罰款。

  擅自砍伐庭院內(nèi)樹木者,按每株胸徑每厘米10元至20元處以罰款。

 。ò耍┥米钥撤、移植、修剪古樹名木或損傷古樹名木的,按古樹名木的評估價標準賠償損失,沒收其所砍伐的樹木,并按評估價標準的1倍至3倍處以罰款。

 。ň牛┻`反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對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責令其改正,并視情節(jié)輕重按10元至500元處以罰款,對造成損害的,應賠償損失,并按賠償費標準的1倍至3倍處以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或者拒絕、阻礙園林綠化管理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至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地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作出錯誤決定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其糾正或予以撤銷;因錯誤決定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的,由作出錯誤決定的部門、單位負責賠償;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的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對單位負責人則由其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按本條例收取的罰沒款,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收據(jù),并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所述綠化補償費的具體標準和收繳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市轄縣可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七月公布的《南寧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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