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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核準”

2005-07-20 15:33    【  【打印】【我要糾錯】

各省、自治區(qū)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加強對“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核準行政許可(簡稱”三新核準“)事項的管理,規(guī)范建設市場的行為,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設領域的技術進步,我部根據(jù)《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關于建設部機關直接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有關規(guī)定和內容的公告》以及《建設部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工作規(guī)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三新核準“事項的特點,組織制定了《”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核準“行政許可實施細則》。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OO五年七月二十日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核準”行政許可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實施與監(jiān)督,規(guī)范“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核準”行政許可事項的管理,根據(jù)《行政許可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關于建設部機關直接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有關規(guī)定和內容的公告》以及《建設部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工作規(guī)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核準”行政許可 以下簡稱“三新核準”事項的申請、辦理與監(jiān)督管理。

  本實施細則所稱“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是指與現(xiàn)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不一致的情況,或直接涉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chǎn)安全、環(huán)境保護、能源資源節(jié)約和合理利用以及其它社會公共利益,且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沒有規(guī)定又沒有現(xiàn)行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地方標準可依的情況。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擬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時,應當由該工程的建設單位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并按照行政許可決定的要求實施。

  未取得行政許可的,不得在建設工程中采用。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三新核準”的統(tǒng)一管理,由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具體辦理。

  第五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管理機構出具本行業(yè)“三新核準”的審核意見,并對審核意見負責;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本行政區(qū)域“三新核準”的審核意見,并對審核意見負責。

  第六條 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申請“三新核準”的事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事項不符合現(xiàn)行相關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二申請事項直接涉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chǎn)安全、環(huán)境保護、能源資源節(jié)約和合理利用以及其它社會公共利益;

  三申請事項已通過省級、部級或國家級的鑒定或評估,并經(jīng)過專題技術論證。

  第八條 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應在指定的辦公場所、建設部網(wǎng)站等公布審批“三新核準”的依據(jù)、條件、程序、期限、所需提交的全部資料目錄以及申請書示范文本等。

  第九條 申請“三新核準”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核準申請書》見附件一;

  二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理由;

  三工程設計圖或施工圖及相應的技術條件;

  四省級、部級或國家級的鑒定或評估文件,新材料的產(chǎn)品標準文本和國家認可的檢驗、檢測機構的意見報告,以及專題技術論證會紀要;

  五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在國內或國外類似工程應用情況的報告或中試生產(chǎn)試驗研究情況報告;

  六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管理機構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第十條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核準申請書》示范文本可向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管理機構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也可在建設部網(wǎng)站下載。

  第十一條 專題技術論證會應當由建設單位提出和組織,在報請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管理機構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管理機構同意后召開。

  專題技術論證會應有相應標準的管理機構代表、相關單位的專家或技術人員參加,專家組不得少于7人,專家組成員應具備高級技術職稱并熟悉相關標準的規(guī)定。

  專題技術論證會紀要應當包括會議概況、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說明、應用的可行性概要分析、結論、專家組成員簽字、會議記錄。專題技術論證會的結論應當由專家組全體成員認可,一般包括:不同意、同意、同意但需要補充有關材料或同意但需要按照論證會提出的意見進行修改。

  第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管理機構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時,應全面審核建設單位提交的專題技術論證會紀要和其他有關材料,必要時可召開專家會議進行復核。審核意見應加蓋公章,審核材料應歸檔。

  審核意見應當包括同意或不同意。對不同意的審核意見應當提出相應的理由。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主管部門不得要求建設單位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材料和其他材料,對建設單位提出的需要保密的材料不得對外公開。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申報資料,屬特殊情況確需修改的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三新核準”材料時應同時提交其電子文本。

  第十五條 建設部標準定額司統(tǒng)一受理“三新核準”的申請,并應當在收到申請后,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對依法不需要取得“三新核準”或者不屬于核準范圍的,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按照附件二的要求即時制作《建設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發(fā)送申請人;

  二對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對屬于符合材料申報要求的申請,按照附件三的要求即時制作《建設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發(fā)送申請人;

  四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應按照附件四的要求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制作《建設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發(fā)送申請人。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對屬于本核準職權范圍,材料或補正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許可申請,按照附件五的要求在五個工作日內制作《建設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發(fā)送申請人。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六條 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受理申請后,按照建設部行政許可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和評審細則另行制定的要求,組織有關專家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七條 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對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鑒定、咨詢評估、評審的申請事項,應按照附件六的要求制作《建設行政許可特別程序告知書》,告知申請人所需時間,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內。

  第十八條 建設部標準定額司自受理“三新核準”申請之日起,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經(jīng)分管部長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按照附件七的要求制作《建設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發(fā)送申請人,說明延期理由。

  第十九條 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根據(jù)審查意見提出處理意見: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按照附件八的要求制作《準予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按照附件九的要求制作《不予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 建設部依法作出建設行政許可決定后,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準予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發(fā)送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對于建設部作出的“三新核準”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應在建設部網(wǎng)站等媒體予以公告,供公眾免費查閱,并將有關資料歸檔保存。

  第二十二條 對于建設部已經(jīng)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同一種新技術、新工藝或新材料,需要在其他相同類型工程中采用,且應用條件相似的,可以由建設單位直接向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提出行政許可申請,并提供本實施細則第九條一、二、三規(guī)定的材料和原《準予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依法辦理行政許可。

  第四章 聽證、變更與延續(xù)

  第二十三條 “三新核準”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按照《建設行政許可聽證工作規(guī)定》建法2004108號辦理。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應當按照附件十、十一、十二的要求制作《建設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建設行政許可聽證通知書》、《建設行政許可聽證公告》。

  第二十四條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三新核準”事項的,應當向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提出變更申請。變更申請應當闡明變更的理由、依據(jù),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當符合下列條件時,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xù)。

  一被許可人的法定名稱發(fā)生變更的;

  二行政許可決定所適用的工程名稱發(fā)生變更的。

  第二十六條 被許可人提出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申請的,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按規(guī)定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變更手續(xù)。對符合變更條件的應當按照附件十三的要求制作《準予變更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對不符合變更條件的,應當按照附件十四的要求制作《不予變更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發(fā)送被許可人。

  第二十七條 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建設部可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jīng)生效的行政許可,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應當按照附件十五的要求制作《變更、撤回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發(fā)送被許可人。

  一建設行政許可所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修改或者廢止;

  二建設行政許可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的。

  第二十八條 被許可人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個工作日前提出延續(xù)申請的,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提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意見,按照附件十六、十七的要求制作《準予延續(xù)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延續(xù)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發(fā)送被許可人。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xù)。

  被許可人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后未提出延續(xù)申請的,其所取得的“三新核準”《準予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將不再有效。

  第二十九條 被許可人所取得的“三新核準”《準予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在有效期內丟失,可向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闡明理由,提出補辦申請,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按規(guī)定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補發(fā)手續(xù)。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條 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應按照《建設部機關對被許可人監(jiān)督檢查的規(guī)定》,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業(yè)或本行政區(qū)域內“三新核準”事項的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根據(jù)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jù)職權,可以依法撤銷、注銷行政許可,按照附件十八的要求制作《撤銷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和附件十九的要求制作《注銷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發(fā)送被許可人。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三新核準”事項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一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核準申請書略

  附件二建設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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