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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1 13:4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為美化城市容貌,改善城市環(huán)境,規(guī)范城市燈飾建設、使用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燈飾,是指為美化城市容貌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道路、橋梁、廣場、開放性公園、建(構)筑物、臨街門店、牌匾上設置的光源及其設施。
城市燈飾的規(guī)劃、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公用事業(yè)行政部門主管城市燈飾工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城市區(qū)城建部門在市燈飾行政主管部門的業(yè)務指導下,負責本轄區(qū)的城市燈飾工作。
規(guī)劃、建設、園林、文物、電業(yè)、工商、公安、商業(yè)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燈飾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燈飾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guī)劃、建設部門,根據城市道路、街景、廣場、旅游景區(qū)專項規(guī)劃及城市道路類別、建(構)筑物特征、功能特點,編制城市燈飾規(guī)劃,制定相應標準。
城市燈飾規(guī)劃和相應標準應當公布。
第五條 下列范圍應當按城市燈飾規(guī)劃和標準設置燈飾:
(一)繁華商業(yè)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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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鞘兄饕鋈肟诘母邔庸步ǎ嫞┲;
。ㄋ模└呒苈贰⒘⒔粯、人行天橋等市政設施;
。ㄎ澹⿵V場、開放性公園、名勝古跡景區(qū)等;
(六)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范圍。
第六條 前條(一)、(三)項所列范圍以及城市標志性公共建(構)筑物、主要廣場、名勝古跡等的燈飾設計方案應當經市燈飾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七條 擬建、新建的建(構)筑物和市政設施,其燈飾與主體建筑應當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組織竣工驗收的部門應當通知燈飾行政管理部門參與驗收。
已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和市政設施,應當按市燈飾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期限設置燈飾。設置期限應當根據燈飾的設置位置、技術要求、工程量等,合理確定。
第八條 城市燈飾應當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整潔、規(guī)范、美觀,安裝牢固并采取防火、防漏電等安全措施。
第九條 從事城市燈飾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到市燈飾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道路、廣場、高架路、立交橋、人行天橋等市政公用設施的燈飾設置,由建設(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建(構)筑物外部燈飾設置,由產權單位負責! 〉谑粭l 建(構)筑物燈飾的運行費用由建(構)筑物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公益性的燈飾運行費用,由投資建設的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管理機構負責;其他經營性燈飾的運行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第十二條 公益性燈飾的日常維護、管理,由投資建設的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有關專業(yè)技術單位負責;其他燈飾的日常維護、管理,由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
城市燈飾應當經常保養(yǎng),及時維修,保持完好;確需移動、改變、拆除的,應當報市燈飾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 城市燈飾在雙休日、牡丹花會期間、國家法定假日(元旦、春節(jié)、五一、十一)、節(jié)日(中秋節(jié)、元宵節(jié))、重大活動時應當開啟,其他時間鼓勵開啟。開啟時間與路燈相同,關閉時間:4月10日至10月10日為24時,10月11日至次年4月9日為22時30分。
因特殊情況,不能開啟的,應當報區(qū)燈飾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依照本辦法設置的非經營性的燈飾,在申報電力增容和繳納電費時,供電部門應當按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優(yōu)惠政策執(zhí)行。
第十五條 市、區(qū)人民政府對在城市燈飾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qū)燈飾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可按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
。ㄒ唬┪窗闯鞘袩麸椧(guī)劃或者規(guī)定期限設置燈飾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二)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擅自進行燈飾設計、安裝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ㄈ┥米愿淖、移動、拆除燈飾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ㄋ模┎话匆(guī)定的時間開啟或者提前關閉燈飾的,每次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五)燈飾臟污、損壞、殘缺,未及時修復、更換、刷新的,每處處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十八條 城市燈飾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本辦法履行職責,嚴重影響城市燈飾建設、管理的,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有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zhèn)和吉利區(qū)的燈飾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條 城市路燈的建設和管理不適用本辦法,依照《洛陽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市政府令36號)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200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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