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估價師《案例與分析》知識點:征收估價工作流程
(一)估價機構選定
房地產價格估價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協(xié)商選定;在規(guī)定時間內協(xié)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投票并以得票多的當選,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估價機構不得采取迎合征收當事人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征收估價業(yè)務。
(二)估價機構業(yè)務承攬
同一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估價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價格估價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估價機構共同承擔。
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估價機構承擔的,應當共同協(xié)商確定一家房地產價格估價機構為牽頭單位;牽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房地產價格估價機構就估價對象、價值時點、價值內涵、估價依據(jù)、估價假設、估價原則、估價技術路線、估價方法、重要參數(shù)選取、估價結果確定方式等進行溝通,統(tǒng)一標準。
(三)估價委托
房地產估價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10日內向估價機構出具房屋征收估價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估價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估價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委托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名稱、估價目的、估價對象范圍、估價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內容。
房屋征收估價委托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委托人和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基本情況;
(2)負責本估價項目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3)估價目的、估價對象、價值時點等估價基本事項;
(4)委托人應提供的估價所需資料;
(5)估價過程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6)估價費用及收取方式;
(7)估價報告交付;
(8)違約責任;
(9)解決爭議的方法;
(10)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四)估價準備和業(yè)務開展
估價機構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房屋征收委托合同后,應制定相應工作計劃,指派與房屋征收估價項目工作量相適應的足夠數(shù)量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開展估價工作。
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估價業(yè)務。
(五)實地查勘
房地產估價機構應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妥善保管。
征收房屋實地查勘時,需要分別查勘和記錄房屋的結構、裝修、設備等情況,具體內容包括:
1)房屋位置:坐落、方位、門牌號、房屋棟號、在院落中的位置等;
2)房屋權屬:產權人、房屋產別、產權證號、用途、面積等;
3)房屋建筑:朝向、間數(shù)、建成年代、結構、層數(shù)、層高、檐高、屋面、屋架、墻身、門窗等;
4)房屋裝修:門套、窗套、墻裙、燈槽、窗簾盒、掛鏡線、隔斷、石材、貼面等;
5)設備情況:衛(wèi)生間設備、廚房設備、上下水管、暖氣、燃氣、電子對講、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池、滲井、化糞池等;
6)附屬設施:門樓、院墻、院地、簡易棚、回水井、防盜門、外窗護欄等;
7)樹木:樹木種類、直徑等;
8)其他需要記錄的項目。
被征收人應當協(xié)助房地產估價機構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提供或者協(xié)助搜集被征收房屋價值估價所必須的情況和資料。
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和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被征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和估價機構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有關情況應在估價報告中說明。
(六)初步估價結果公示
房地產價格估價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征收估價委托書或者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應當包括估價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估價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估價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進行現(xiàn)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修正。
(七)提交估價報告
分戶初步估價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估價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估價報告和分戶估價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將分戶估價報告送達被征收人。
整體估價報告和分戶估價報告應當由負責房屋征收估價項目的兩名以上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并加蓋房地產估價機構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
(八)解釋說明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估價報告有疑問的,出具估價報告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九)資料保管
房屋征收估價工作完成后,應將估價報告及相關資料立卷、歸檔保管,供房地產管理部門、房地產估價行業(yè)組織等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