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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順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

1999-09-23 14:33    【  【打印】【我要糾錯】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管理,提高市民的城市環(huán)境意識,創(chuàng)造整潔、優(yōu)美、文明的城市環(huán)境,根據(jù)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區(qū)的城市市容管理。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各區(qū)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轄區(qū)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規(guī)劃、公安、工商、房產、公用、交通、文化、衛(wèi)生、環(huán)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xié)助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第四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市容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二章 建筑容貌管理

  第五條 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和城市雕塑應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保持外型完好整潔。破損、剝蝕、不潔的,產權人應及時維修、粉飾、清洗。

  第六條 臨街建筑物的門前、窗外、屋頂、平臺、陽臺、外走廊不得堆放和吊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不得在臨街各類設施和樹木上搭掛、晾曬物品。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兩側利用房屋雨搭、挑檐、陽臺、外墻以及占壓道路紅線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臨街建筑物外部立面變更和修飾須經市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八條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廣場周圍以及繁華地區(qū)的建筑物前不得設置實體圍墻。確需設置的應采用透景柵欄、綠籬,并不得占壓道路紅線。

  第九條 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設置臨時設施、堆放物品的,須經市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條 臨街施工、拆遷現(xiàn)場應按規(guī)定設置圍擋。施工渣土、廢水、泥漿不得隨意排出場地,施工垃圾應及時清運。工程竣工后應于15日內拆除臨時建筑物和構筑物,并清理平整場地。

  第三章 公共設施容貌管理

  第十一條 經批準設置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應設立明顯界限、標志,場內車輛停放有序。

  第十二條 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廣場、公共場所舉辦大型活動的,活動結束后須及時清理現(xiàn)場,保持環(huán)境整潔。

  第十三條 經批準的占路市場須按批準的地點、范圍、時間經營,設立明顯界限或隔離設施,經營設施應保持完好整潔。

  經批準設置的攤點不得擅自改變經營地點、擴大占用面積,并保持環(huán)境衛(wèi)生。

  第十四條 禁止在城市道路兩側開辦露天加工、維修、清洗場點和屠宰禽畜。

  第十五條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渾河城市段及沿岸的公共建筑物、構筑物和大型公共場所設置景觀燈飾,須經市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設置在城市地上的供水、排水、燃氣、供熱、供電、郵電、環(huán)衛(wèi)、交通、消防、景觀燈飾等各類設施應定期維護或更新,保持完好,不得缺損。

  第十七條 在城市道路上運行的各類車輛應保持容貌整潔。車容明顯不潔的,不得在市區(qū)內行駛。

  第十八條 城市中的綠地、花壇、行道樹及園林綠化設施應保持完好整潔。城市道路兩側、廣場、公共場所的造型植物和綠籬應保持造型美觀。

  第十九條 不得向渾河及支流傾倒垃圾、殘土,不得擅自占用河道、堤壩。禁止在景觀河段采沙。

  第四章 廣告標志容貌管理

  第二十條 占用建筑物、構筑物和各類設施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須經市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同意,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臨街商業(yè)牌匾、櫥窗、廣告欄、閱報欄等,應保持整潔美觀。破損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及時整修。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牌匾以及公共場所使用的各類文字應用語準確,內容健康,書寫規(guī)范。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主要道路、公共場所、建筑物等設置大型宣傳標語、標志的,須經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按規(guī)定的地點和時限懸掛。到期或殘損的,設置單位應及時撤除。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建筑物、公共設施和樹木上涂寫、刻畫,不得擅自張貼各類宣傳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在城市道路兩側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由市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予以強制拆除。

  擅自變更、修飾或未按批準要求變更、修飾建筑物外部立面的,由市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按違法變更或修飾立面面積每平方米處以50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設置臨時設施、堆放物品的,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處以200元罰款;

  (二)臨街施工和拆遷現(xiàn)場不設圍擋或未按規(guī)定設置圍擋的,按應設圍擋長度每延長米處以20元罰款;渣土、廢水、泥漿隨意排出施工、拆遷場地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竣工場地未按規(guī)定拆除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清理平整場地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占路市場未按批準的地點、范圍、時間經營的,對開辦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設施不整潔的,對開辦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ㄋ模┰O置在城市地上的各類設施不進行維護和更新,影響城市市容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ㄎ澹┥米栽O置大型戶外廣告的,按廣告牌匾的面積每平方米處以200元罰款;廣告牌破損未及時整修的,每平方米處以5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qū)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管理部門予以糾正,并處以罰款;有本條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可扣押與違法行為相關的物品,待改正違法行為、履行處罰決定后,予以返還:

 。ㄒ唬┏鞘薪ㄖ铩嬛锖统鞘械袼芷茡p、剝蝕、不潔,產權人未及時維修、粉飾、清洗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ǘ┰谂R街建筑物的門前、窗外、屋頂、平臺、陽臺、外走廊堆放、吊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以及在各類設施和樹木上搭掛、晾曬物品的,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ㄈ┩\噲鑫丛O立明顯界限、標志,車輛停放無序的,對開辦單位處以50元以上100

 。ㄋ模┙浥鷾试O置的攤點未在規(guī)定地點經營,擅自擴大占用面積的,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ㄎ澹┰诔鞘械缆穬蓚乳_辦露天加工、維修、清洗場點的,處以5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露天屠宰禽類的,每只處以10元罰款,屠宰畜類的,每頭(只)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诔鞘械缆飞线\行的各類車輛車容明顯不潔的,處以20元罰款;

 。ㄆ撸┡R街商業(yè)牌匾、櫥窗、廣告欄、閱報欄等破損的,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八)戶外廣告、牌匾、公共場所使用的各類文字用語不準確、內容不健康、書寫不規(guī)范的,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ň牛┥米栽O置大型宣傳標語、標志或到期、殘損未及時撤除的,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ㄊ┰诮ㄖ、公共設施或樹木上涂寫、刻畫的,每處處以50元罰款;擅自張貼各類宣傳品的,每張?zhí)幰?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侮辱、毆打城市市容管理人員或拒絕、阻礙其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越權審批和處罰的,批準、處罰文件無效。造成損失的,由越權審批和處罰的機關依法賠償。

  第三十一條 城市市容管理部門不履行職責或行政行為不當造成工作損失的,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查究;情節(jié)嚴重的,應追究行政責任。

  城市市容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行政區(qū)域內建制鎮(zhèn)可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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