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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試行)的通知

2004-04-02 16:01    【  【打印】【我要糾錯】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試行)的通知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試行)》已經市政府三屆一○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深圳經濟特區(qū)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條例》,進一步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監(jiān)督管理,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利用市、區(qū)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工程以及市、區(qū)國有企事業(yè)單位投資建設的工程中,屬于《深圳經濟特區(qū)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條例》規(guī)定必須公開招標的工程(以下統(tǒng)稱為建設工程)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與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發(fā)展和改革、財政、審計、建設、規(guī)劃、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交通、水務部門及工程造價審計機構,應當接受社會監(jiān)督,公開辦事程序、辦事環(huán)節(jié)和辦事期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預選承包商制度

  第四條建設工程實行預選承包商制度。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選擇預選承包商作為投標人或承包人。

  前款預選承包商包括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大型設備和主要材料供應商等,其范圍可以根據建設工程建設的需要調整。

  第五條 成立預選承包商資格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由市建設、監(jiān)察、法制等部門代表及專家組成,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擔任委員會主任,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 委員會應當根據本市工程建設實際制定預選承包商資格審查條件及管理辦法,并向社會公開。

  資格審查條件一般包括企業(yè)的資質、財務狀況、質量保證體系、年產值、年納稅金額、信用記錄等方面的內容。

  第七條 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每年一次定期受理承包商申請,集中組織資格審查,按照公開、公平、擇優(yōu)的原則確定預選承包商名錄,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報》和深圳建設信息網(www.szjs.gov.cn)上發(fā)布。

  符合條件的承包商均應納入預選承包商名錄。未進入預選承包商名錄的申請人,可請求委員會復核一次。

  第八條 承接保密工程的預選承包商,可由市保密機關根據有關保密規(guī)定,在預選承包商名錄中確定。

  第九條 實行預選承包商動態(tài)考核管理制度。對中標后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拖延工期或發(fā)生重大工程質量或安全生產事故的預選承包商,委員會應當給予警告或暫停其承接建設工程,情節(jié)嚴重的,清出預選承包商名錄;對有行賄、串通投標、轉包、掛靠等嚴重違法行為的預選承包商,委員會應當將其清出預選承包商名錄。被清出的承包商,委員會兩年內不得受理其重新加入預選承包商名錄的申請。

  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每項工程竣工后向委員會提交該工程所有承包商的履約表現評價報告,作為預選承包商動態(tài)考核的依據。

  第三章 招標投標

  第十條非經市政府辦公會議批準,建設工程的招標人不得在工程招標過程中對承包商進行資格預審。

  經市政府辦公會議批準進行資格預審的建設工程,其資格預審活動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方法在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進行。

  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應當建立資格預審計算機輔助信息系統(tǒng),協助招標人進行資格預審,減少人為因素。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人可就投標人資質、項目經理執(zhí)業(yè)資格提出投標報名條件,預選承包商名錄中符合投標報名條件的申請人均可參加投標。符合投標報名條件的投標申請人不足11名的,招標人應當放寬條件,但符合招標工程相應資質要求的潛在投標人數量不足11名的除外。

  第十二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工程的具體情況不要求投標人編制技術標,或只要求投標人按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的《施工組織設計編寫規(guī)范》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第十三條 投標截止日期可以由招標人與投標人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標底的編制和審定實行自愿原則。采用無標底招標的,招標人應事先確定最高報價限價。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實行低價中標。

 。ㄒ唬⿲τ诰哂型ㄓ眉夹g、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園林綠化、土石方等簡易工程項目,不再進行評審,一律實行最低價中標。簡易工程目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編制。

 。ǘ⿲τ诜呛喴坠こ,采取從最低價開始評審的方法。對于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明顯低于成本、可能影響工程質量、安全和工程進度的,專家評審小組應當勸其自動放棄投標;不同意放棄的,必須向招標人交納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額為其投標報價與標底或最高報價限價之間的差額;同意放棄的,再從次低標開始評審,依此類推。建設工程的招標人不得委派代表參加專家評審小組。

  前項所稱成本是指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定期公布的社會平均成本。

  (三)對于技術復雜、施工難度大的工程,可以采用投標人報價的平均價下浮3%—8%的方法評標,具體下浮比例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給予明確,技術標僅評審是否合格。非經市政府辦公會議批準,建設工程的招標人不得委派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凹夹g復雜、施工難度大的工程”目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編制。

 。ㄋ模⿲τ趥別技術特別復雜、施工有特殊技術要求的工程,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提出意見報市政府辦公會議批準后,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但商務標計分權重不得少于總分的50%.第十六條 中標人履約擔保的金額不得低于中標價與標底或最高報價限價之間的差額,但招標人工程款支付擔保的金額可不作相應的提高。

  合同價款在2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是否提供履約擔保和工程款支付擔保,由合同當事人雙方自行決定。

  第十七條 嚴格限制評標委員會的廢標行為。除法律法規(guī)、招標文件明確規(guī)定的廢標情形外,評標委員會不得對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第十八條 一次發(fā)包專業(yè)工程造價在100萬元以上,勞務作業(yè)30萬元以上的分包活動,必須進行招標。專業(yè)和勞務分包活動應當在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進行。發(fā)包人或招標人應當將分包合同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建設工程專業(yè)和勞務分包管理辦法。

  第四章 特殊工程發(fā)包

  第十九條本章所稱特殊工程是指本市范圍內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工程、應急建設工程和搶險救災的建設工程。

  第二十條 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建設工程,應當由市國家安全機關、保密機關或相應的軍事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認定。市國家安全機關、保密機關或相應的軍事機關自身為工程建設單位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依法進行審查認定。

  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建設工程,應當在市保密機關認定的可承擔保密工程任務的預選承包商中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中標人;對于不適宜公開招標的工程,可以采取邀請招標方式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一條 應急建設工程是指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國際性活動急需配套建設的工程。上述工程必須是自計劃部門下達立項批文之日起,或自市政府辦公會議確定進行建設之日起,至立項批文或市政府辦公會議確定的竣工之日止,按照正常的建設程序難以按時完成并交付使用的建設工程。

  第二十二條 市(區(qū))應急建設工程應當由工程建設單位報市政府辦公會議認定。其中:

 。ㄒ唬┕こ炭傇靸r在2000萬元及以下的,由分管建設口的副市長或其委托副秘書長主持召開會議確定;

 。ǘ┕こ炭傇靸r在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由常務副市長或其委托分管建設副市長主持召開會議確定;

 。ㄈ┕こ炭傇靸r在5000萬元及以上的,由市長或其委托常務副市長、分管建設副市長主持召開會議確定。

  第二十三條 應急建設工程應當在符合投標報名條件的建設工程預選承包商名錄中采用抽簽方式確定中標人。

  采用抽簽方式確定中標人的,招標人提出的工程合同造價應當參照市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同類招標工程的中標價相對標底的平均下浮率,結合工程的施工環(huán)境和市場情況確定。

  第二十四條 搶險救災的建設工程是指經市、區(qū)政府成立的搶險救災指揮機構認定的,為抗擊突發(fā)性災害或險情,保護國家和人民財產免受損失而必須緊急建設的工程。

  搶險救災的建設工程由搶險救災指揮機構直接在預選承包商名錄中指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承接,同時明確工程結算原則。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行政監(jiān)察機關對建設工程建設實行全過程監(jiān)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深圳經濟特區(qū)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條例》及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直接對招標投標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查、調查,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六條 市、區(qū)國有建設單位、工程承包商應當按照政務公開、企務公開的原則,向全體干部職工張榜公布或向干部職工大會報告工程發(fā)包承包情況,接受干部職工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市、區(qū)國有建設單位、工程承包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市政府有關違反招標投標行政處分辦法追究其責任:

 。ㄒ唬┮(guī)避招標的;

  (二)未按規(guī)定進入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進行招標的;

 。ㄈ┪窗匆(guī)定在預選承包商名錄中確定承包人或投標人的;

 。ㄋ模┰谡袠送稑嘶顒又信撟骷伲蛘咴试S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參與投標或者承攬工程的;

 。ㄎ澹┐ㄕ袠送稑嘶蛐匈V的;

 。┱酵稑巳嘶蛑袠巳俗兿噘I標、賣標或轉包工程的;

  (七)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與中標人訂立合同或者拒絕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或者在工程建設實施過程中另行訂立背離原合同實質性內容、擅自提高工程造價協議的;

  (八)中標后不按照承諾履行義務的。

  第二十八條 承包商在工程承包活動中有本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第(四)、(五)、(六)、(八)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從預選承包商名錄中予以清除。

  第二十九條 領導干部干預或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和發(fā)包活動的,予以公開批評或者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其責任。根據實際情況,必要時,還可以對其給予免職或者辭退等組織處理。

  第三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監(jiān)督機構應當加強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jiān)督檢查,督促中標人全面履行投標承諾和承包合同,防止因低價中標可能產生的偷工減料、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標準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費用、降低施工安全防護水平等現象。

  第三十一條 工程造價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中標工程造價的后續(xù)監(jiān)督管理,從嚴監(jiān)管現場簽證和設計變更。

  工程合同價格及其結算必須嚴格按照中標價格執(zhí)行。違背招標文件、中標人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協議不得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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