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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2002-05-16 17:20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jù))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城市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jù)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第305號令)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凡在我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均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基本原則)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有利于城市建設和生態(tài)環(huán)境的改善。第四條 (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所稱拆遷當事人,是指拆遷人、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

  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與房屋所有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或個人。

  第五條 (拆遷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拆遷管理部門)

  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委員會是我市城市房屋拆遷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機構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房產、環(huán)保、公安、工商、物價等部門及電業(yè)、電訊、有線電視、供暖、供水、煤氣、金融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給予配合,保證房屋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拆遷許可證)

  城市房屋拆遷實行許可證制度。

  凡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拆遷工作。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涂改、偽造、轉借、買賣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 (申辦拆遷許可證必備條件)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向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ǘ┙ㄔO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ㄈ﹪型恋厥褂脵嗯鷾饰募

 。ㄋ模┓课莶疬w申請、拆遷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

 。ㄎ澹┎疬w范圍規(guī)劃圖;

 。┍臼薪鹑跈C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全額資金存入專用存款賬戶的存款證明;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申請人不需要提供前款規(guī)定的第一、二、三項中的文件,但須提供經市政府批準的相關證明文件。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答復;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拆遷人,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并按規(guī)定收取房屋拆遷管理費。 第九條 (補償安置資金的管理)

  拆遷人應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全額存入專用存款賬戶,專項用于拆遷補償安置,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使用。

  第十條 (拆遷公告)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在發(fā)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搬遷期限以及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氣時間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遷期限是指拆遷人完成房屋拆遷工作的起止日期。

  搬遷期限是指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并搬離拆遷范圍的期限。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 (拆遷期限)

  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須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申請之日起10日內予以答復,但累計拆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十二條 (拆遷范圍內限制的活動)

  拆遷范圍確定后,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有關部門下達書面通知,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房屋拆遷許可證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ㄒ唬┬陆āU建、翻建、改建房屋;

 。ǘ┓课葙I賣、交換、租賃、抵押、典當、贈與、分戶、析產等;

 。ㄈ┺k理新的營業(yè)許可、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手續(xù)。

  拆遷期限屆滿時,暫停措施自行解除。

  第十三條 (自行拆遷與委托拆遷)

  拆遷人具有拆遷資格的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yè)務。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四條 (拆遷資格管理與崗位培訓

  實施拆遷的單位,必須經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從事拆遷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有關法律、業(yè)務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房屋拆遷工作人員上崗證書后,方可從事拆遷工作。

  房屋拆遷資格證書與上崗證書實行年檢制度。

  第十五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拆遷當事人應當在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應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徊疬w房屋的權屬、地址、面積、用途、結構、樓層、搬遷期限、補償方式;

  (二)實行貨幣補償?shù),應載明補償標準、補償金額、補貼金額、結算方式、付款期限;

 。ㄈ⿲嵭挟a權調換的,應載明安置房屋的權屬、安置地點、建筑面積、用途、結構、拆遷過渡方式、產權調換差價款金額、差價結算方式、交款期限;

 。ㄋ模┻`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

  (五)拆遷當事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協(xié)議的規(guī)范文本,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制定。

  第十六條 (仲裁、訴訟和先予執(zhí)行)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拆遷裁決)

  在公告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自搬遷期限期滿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期滿之日前,經當事人申請,由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裁決。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由裁決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經調查、取證、核實后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當?shù)厝嗣穹ㄔ浩鹪V。拆遷人依據(jù)本辦法規(guī)定已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房屋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裁決的執(zhí)行。

  第十八條 (產權注銷)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訂立前,被拆遷人應當辦理房產權屬注銷登記手續(xù),拆遷人應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建筑面積與使用性質的確定)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和使用性質,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準。沒有記載或有爭議的,以市房產產權管理部門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條 (強制執(zhí)行)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完成搬遷的,經拆遷人申請,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執(zhí)行;或者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實行強制執(zhí)行前,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

  第二十一條 (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糾紛的處理)

  市政工程建設項目需要拆遷房屋的,按照先拆遷騰地、后處理糾紛的原則辦理。拆遷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被拆遷人及其上級主管單位必須服從建設需要,在不影響非拆遷區(qū)域公用設施正常使用情況下,做好證據(jù)保全后,按工程要求,按期搬遷。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的保存與驗收)

  被拆遷人及房屋承租人搬遷時須保持原房屋的完整,不得損壞原房屋設施,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拆遷人完成拆遷項目后,應申請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對拆遷現(xiàn)場進行驗收。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的轉讓)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時,應當經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受讓人必須是有能力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單位。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或有爭議的房屋)

  拆除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的代管房屋、棄管房屋和所有權有爭議的房屋,拆遷人應依據(jù)本辦法提出貨幣補償方案,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并將貨幣補償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

  第二十五條 (抵押權房屋的處置)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拆遷補助費的管理)

  拆遷人支付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臨時租房補助費、搬家補助費、誤工補助費、資助費,必須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否則,銀行不予提取現(xiàn)金,財務部門不予核銷。

  第二十七條 (房屋拆遷資料的管理)

  拆遷人須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并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拆遷資料,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拆遷檔案建立的監(jiān)督。

  拆遷人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應當接受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秘密。

  第三章 住宅房屋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八條 (住宅房屋補償安置應具備的條件)

  對在拆遷范圍內有住宅房屋,并有與之相應的市房產產權管理部門頒發(fā)的房屋所有權證的被拆遷人應予補償、安置。第二十九條 (補償安置方式)

  拆遷住宅房屋的補償,可以貨幣補償,也可以產權調換。除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二條三款規(guī)定外,補償方式可以由被拆遷人選擇。

  第三十條 (貨幣補償價格及金額的確定)

  實行貨幣補償?shù),補償款根據(jù)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本市房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貨幣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被拆遷房屋的房產市場評估價格×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

  第三十一條 (貨幣補償價格下限標準)

  下列標準為貨幣補償價格下限標準,被拆遷住宅房屋的房產市場評估價格低于貨幣補償價格下限標準的,由拆遷人按照貨幣補償價格下限標準予以貨幣補償:

  (一)原住房為樓房的,同級地段普通商品住宅建筑面積每平方米平均售價的90%;

  (二)原住房為平房的,同級地段普通商品住宅建筑面積每平方米平均售價的80%。

  各地段普通商品住宅平均售價,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房產等部門按照上一年度普通商品住宅市場平均銷售價格分別確定,并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

  適用本辦法范圍內的房產開發(fā)土地地段的級別及補償標準,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土地、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第三十二條 (住宅房屋拆遷補貼)

  被拆遷房屋每戶建筑面積低于下列標準面積的,拆遷人應對被拆遷人的差額面積部分給予貨幣補貼,貨幣補貼金額的計算公式為:同級地段貨幣補償價格下限標準的70%×(標準建筑面積-原住房建筑面積):

 。ㄒ唬┪挥谝、二級地段的,標準建筑面積為30平方米;

 。ǘ┪挥谌⑺募壍囟蔚,標準建筑面積為35平方米;

  (三)位于五、六級地段的,標準建筑面積為40平方米。

  第三十三條 (貨幣補償款的支付)

  拆遷私有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款全部支付給被拆遷人。

  拆遷具有部分私有產權的房屋,應按照公有產權部分和私有產權部分的所占比例分配貨幣補償款。第三十四條 (貨幣補償款支付時間)

  貨幣補償款支付的時間最遲在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簽訂后30日內,每超過付款期限一天,拆遷人應承擔貨幣補償款的1‰滯納金。

  第三十五條 (產權調換差價款的計算)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款,結清房屋產權調換差價。

  調換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和設計規(guī)范要求;屬于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前應當經驗收合格,并提供住宅使用說明書和住宅質量保證書。

  第三十六條 (違章建筑與臨時建筑的拆遷)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拆遷人應對房屋本體(不含環(huán)境、區(qū)位等因素)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補償。

  第三十七條 (無房屋所有權證居住房屋的拆遷)

  樓房區(qū)內無所有權證房屋的違章建筑,一律不予補償。拆除棚戶區(qū)內無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等違章建筑,原則上不予安置,但房屋使用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由拆遷人給予被拆遷人6000元的資助款。

 。ㄒ唬1998年4月15日前戶籍在拆遷范圍內,并為獨立戶口的;

 。ǘ┆毩㈤T戶,居室與廚房有間隔,四季均在此居住,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

  (三)城區(qū)內確無合法房屋的。

  第三十八條 (搬遷補助費、誤工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城區(qū)內的房屋,拆遷人應按下列規(guī)定給予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補助(不含違章建筑房屋的被拆遷人):

  (一)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拆遷而遷出的,由拆遷人一次性支付每戶搬遷補助費、誤工補助費各200元。

 。ǘ⿲嵭挟a權調換安置方式的,拆遷人應支付被拆遷人每戶每月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5元/平方米。

  第三十九條 (差價款的繳納時限)

  產權調換的差價款,按照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簽訂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約定的時間交齊。

  第四十條 (被拆遷房屋原有設施的補償)

  因房屋拆遷而引起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有線電視、通訊設施等遷移的,拆遷人應承擔一次性遷移費用的補償。

  原房屋有煤氣設施,實行貨幣補償?shù),憑被拆遷人個人繳費手續(xù),拆遷人應給予補償;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進戶后,不再承擔煤氣設施安裝費。

  第四十一條 (進戶費與保證金)

  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進戶時,拆遷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進戶費和保證金等費用。第四十二條 (出租房屋的補償與安置)

  拆遷公有租賃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款須由被拆遷的房屋承租人購買該房屋產權后,由拆遷人對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進行貨幣補償。

  拆遷公有租賃住宅房屋,被拆遷房屋所有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在拆遷前已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房屋所有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xié)議的,拆遷人應對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實行等價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仍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拆遷私有租賃住宅房屋,拆遷人只對被拆遷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與安置,承租人與被拆遷房屋所有人的租賃合同自行解除。

  第四十三條 (農作物與樹木)

  拆除國有土地上的農作物一律不予補償,砍伐樹木的補償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 非住宅房屋拆遷安置補償

  第四十四條 (應予補償安置的非住宅房屋應具備的條件)

  拆遷被拆遷人的非住宅房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應予補償安置:

 。ㄒ唬┰诓疬w范圍內有辦公、生產、經營用房;

 。ǘ┯邢鄳姆课菟袡嘧C;

  (三)有土地使用證;

 。ㄋ模┯泻戏ㄞk公、生產、經營證明。 第四十五條(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與產權調換差價計算)

  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shù),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jù)被拆除房屋的房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按照被拆遷非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與安置房屋的房產市場價格結算差價后,予以安置。產權調換房屋的安置地點,應根據(jù)市政府土地使用性質和城市建設規(guī)劃確定。

  拆遷非公益事業(yè)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四十六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yè)的補償)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的,拆遷人應當給予被拆遷人補償下列費用:(一)貨物搬用以及設備拆卸、搬運、安裝的費用;

 。ǘo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ㄈ┮虿疬w造成停產、停業(yè)的其他經濟損失,經評估后予以補償?shù)馁M用。

  第四十七條 (拆遷前歇業(yè)的拆遷補償費的使用)

  拆遷已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歇業(yè)的非住宅房屋,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貨幣補償款應優(yōu)先用于安排職工養(yǎng)老保險。

  第四十八條 (非住宅房屋拆遷不予補償項目)

  非住宅房屋被拆遷前,被拆遷人的債務、原材料、貨物、積壓的商品、房屋出租的租金損失等一律不予補償。

  第四十九條 (管線遷移補償)

  因房屋拆遷需要拆除拆遷區(qū)域內的供電、供水、供氣、電訊、有線電視管線等公共設施,該拆遷區(qū)域規(guī)劃中明確由拆遷人出資重建的,拆遷人與公共設施原產權單位簽訂重建協(xié)議后不予補償,由原產權單位自行拆除;拆遷區(qū)域規(guī)劃明確取消的公共設施或未明確由誰投資重建的,拆遷人應按被拆除的公共設施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對原產權單位予以補償,補償后不再承擔建設投資。

  第五十條 (市政工程的房屋拆遷與補償)

  市政工程項目需要拆遷房屋的,應按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全部實行貨幣補償。

  市政工程項目需要遷移或拆除的各種管線、圍墻、廣告牌匾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均不予補償,由設置單位自行拆除。第五十一條 (公益事業(yè)房屋的拆遷與補償)

  拆遷用于公益事業(yè)的房屋,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按照原使用性質和規(guī)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本市房產市場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第五章 拆遷評估

  第五十二條 (評估機構的確定)

  房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法定資格的房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第五十三條 (評估機構選擇)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本市所有具有法定資格的房產評估機構名單,供被拆遷人選擇。

  第五十四條 (評估內容)

  評估應根據(jù)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成新等因素確定評估價格。

  第五十五條 (評估方式)

  住宅房屋可以由市、縣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按照上一年度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考慮供求關系和環(huán)境變化等因素,確定不同區(qū)位、不同結構、不同類型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價格,并定期向社會公布。評估機構再根據(jù)被拆遷房屋的成新、樓層、朝向、環(huán)境等因素,確定每一個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單價。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由3名以上國家注冊的房地產評估師組成。

  第五十六條 (評估結果爭議處理)

  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由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裁定。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對評估機構所采用的評估依據(jù)、評估方法和計算過程等進行審核,做出是否有效的裁定。

  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裁定原評估結果有效的,裁定費用由異議方承擔;原評估結果無效的,裁定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承擔。

  第六章 罰則

  第五十七條 (擅自實施拆遷的處罰)

  拆遷人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予以警告,并處以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對涂改、偽造、轉借、買賣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提供虛假文件騙取拆遷許可證的處罰)

  拆遷人提供虛假文件騙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以拆遷補償安置費用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拆遷的;

 。ǘ┪形慈〉梅课莶疬w資格證書的單位實施拆遷的;天下房地產法律服務網

 。ㄈ┥米匝娱L房屋拆遷期限的。

  第六十條 (轉讓拆遷業(yè)務的處罰)

  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轉讓拆遷業(yè)務的,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合同約定的拆遷安置補償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其他部門的管理權限)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權限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二條 (妨礙公務的處理)

  對妨礙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三條 (行政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四條 (管理責任)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溪、桓仁滿族自治縣的城鎮(zhèn)房屋拆遷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六十六條 (規(guī)劃區(qū)外國有土地拆遷)

  在本溪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六十七條 (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4月15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62號發(fā)布的《本溪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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