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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04-11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橋涵、排水、照明等市政設施完好,保持市容整潔,便利交通運輸,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政工程設施是指:
。ㄒ唬┏鞘械缆罚很囆械、人行道、廣場、公用停車場、城市車輛沖洗廠、規(guī)劃道路紅線內街頭空地、路肩、路名牌、排水明溝及其附屬設施;
。ǘ┏鞘袠蚝簶蛄、立交橋、過街人行天橋、 人行地道、 涵洞及其附屬設施;
。ㄈ┏鞘信潘O施:雨污水管道、明渠及堤壩、各類排水泵站、涵閘、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
(四)城市照明設施:道路、橋梁、廣場、街頭游園、綠地的照明設施。
第三條 凡在本市 (含三縣) 行政區(qū)域內的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對市政工程設施實行市、區(qū)(縣)兩級管理。合肥市市政養(yǎng)護管理處主管本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工作;區(qū)(縣)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工作由城建局(委)具體負責。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政管理部門)對區(qū)(縣)市政管理部門實行業(yè)務指導。
為強化市政設施管理,市政管理部門可組建市政設施管理監(jiān)察隊,將政治思想素質良好,執(zhí)法水平高的市政設施管理人員選報市建委審批,由市建委發(fā)給統(tǒng)一執(zhí)法監(jiān)察證。
第五條 新建的市政工程設施竣工后,市政管理部門必須按設計要求認真檢查驗收,施工部門須將圖紙、文件、技術資料等交市政管理部門存查。
第六條 凡需破挖和占用道路、橋梁等市政工程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事先向市政管理部門申請,經(jīng)審查同意后,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辦理批準手續(xù),再向市政管理部門交納破挖、占用費。其標準由市政管理部門報物價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
新建的市政工程設施兩年內不準破挖,因特殊情況必須破挖的,除按本條上款規(guī)定辦理批準手續(xù)外,須雙倍交納破挖、占用費。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駛或停放機動車輛,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做貨物堆場和擺攤設點。
第八條 鐵輪車、履帶車,不準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如確需行駛的,須經(jīng)市政管理部門批準,采取妥善的保護措施,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第九條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沖洗各種機動車輛、攪拌灰漿和漫流排水。沿街飲食行業(yè)不得在路面及人行道上傾倒污水、洗刷用具。
第十條 道路范圍內的各種井蓋輔助設施應完好,并與路面持平,凡低于或高于路面和缺損而影響交通和排水的,市政管理部門應及時整修和添補。
第十一條 市政管理部門 應在城鎮(zhèn)每座橋梁的橋頭 設置橋名牌及限載和交通標志。機動車輛過橋,必須遵守限載、限速規(guī)定。荷載超重或載有易燃、易爆物的車輛過橋,應事先向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辦理申報批準手續(xù),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 不得在橋上和距橋涵構筑物20米以內處挖土、 取土、施工作業(yè)、堆放物料和傾倒垃圾。
第十三條 禁止在橋上停車和擺攤設點;橋下不準停船、棲宿和燒火。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各類排水泵站、閘門等設施;不得在排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上修建任何建(構)筑物;不得向排水明渠、檢查井和雨水井內掃倒垃圾、糞便、渣土和易燃、易爆、易腐蝕的廢棄物;嚴禁擠占排水明渠及在距堤壩外坡腳15米以內挖洞取土。
第十五條 企事業(yè)單位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wǎng)時,須按規(guī)定繳納管道損壞補償費。各單位新建排水管道事先須經(jīng)市政管理部門批準,并按指定位置和技術要求接入排水管網(wǎng)。
第十六條 排放含有害、有毒、易燃、易爆、易腐蝕、易淤塞等物質的污水,須經(jīng)環(huán)保部門鑒定達標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網(wǎng)。因排放未達標污水而損壞城市排水管道者,排放單位應向市政管理部門賠償損失。
第十七條 建筑施工單位 需向城市排水管道排放廢水, 須將泥沙雜物作沉淀處理,并經(jīng)市政管理部門檢查許可后,方可排入。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堵塞城市排水溝渠水體,縮小水面;凡因建設需要臨時占用水體的,須經(jīng)規(guī)劃管理部門同意后,報經(jīng)市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 市政管理部門必須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進行經(jīng)常檢查,隨壞隨修,確保完好。
第二十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不得隨意移動、改變和亂接, 凡因建設需要, 遷移、更動道路照明設施的,須經(jīng)規(guī)劃部門和市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 嚴禁損壞城市路燈設備 或在公共照明線路上 拉接燈或安裝電器設備、標志物。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將路燈設施圈入單位或住戶圍墻內。
第二十三條 對管理維護市政工程設施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市政設施管理人員因玩忽職守致使市政設施損失或損壞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行政監(jiān)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予以批評教育,賠償損失(賠償標準見附表一),并按附表二的標準處以罰款。故意破壞市政工程設施,造成嚴重損失,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按本辦法所收取的破占費和賠償費, 一律用于市政工程設施的養(yǎng)護、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合肥市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委員會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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